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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全省广大养殖场户的一封信

来源: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 时间:2025-09-16 作者:佚名

  春季是动物疫病的高发季节,也是动物运输流通频繁的时期,为增强我省广大养殖场(户)防灾减灾意识,有效防范动物疫病的发生和流行,切实保障养殖场(户)自身利益,促进全省畜牧业健康发展,省农业农村厅现倡议如下:

  一要加强饲养管理。要创造温暖、干燥、通风、清洁的畜禽饲养条件,根据营养需求,提供营养均衡的全价饲料,不喂发霉变质饲料,不断提高畜禽自身免疫抗病力。

  二要定期开展消毒。定期清洁畜禽圈舍,及时清除粪便和杂物,减少病原体滋生。对动物的圈舍和周围环境进行定期消毒,以杀灭病原微生物,从而控制疫病的发生。

  三要加强安全防护。不断提高防疫水平,做到封闭饲养,严控外来人员、车辆、物资和易感动物进入,场区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场区动物疫病防疫制度的要求。

  四要强化免疫接种。严格按要求执行强制免疫,结合养殖场实际情况,科学制定免疫计划,定期做好畜禽疫病免疫接种,降低动物疫病发生风险。

  五要加强巡查频次。增加场区巡查频率,了解畜禽养殖状况,及时发现问题,快速处理解决。发现异常情况的,要立即进行隔离,并根据诊断结果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

  六要规范交易行为。从正规渠道购买畜禽,并索取动物检疫证明,严禁通过“微信、淘宝、抖音”等网络平台购买来源不明、未经检疫、无动物检疫证明、交易成交价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畜禽。在畜禽出栏时要严格按照规定申报产地检疫,经营、运输环节应当附有动物检疫证明。

  七要实行隔离观察。外购补栏畜禽时,数量、目的地等信息要与动物检疫证明一致。落地后严格实行隔离观察,及时报告,经过规定隔离饲养时间后,健康畜禽再合群饲养。

  八要配合做好排查。积极配合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工作人员开展动物疫情排查、采样和监测工作,切实做到有疫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降低养殖风险。

  九要规范处置病害。对病死畜禽,要在当地农业农村部门的监督指导下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宰杀、食用、出售、转运、丢弃。未按规定处理或者随意弃置、私自倒卖或者贩运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的均为违法行为。

  十要提高风险意识。密切关注养殖场所周围存在的风险,如发现乱丢乱弃病死畜禽、贩运疑似染疫或未经检疫畜禽等违法行为的及时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或公安机关报告。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

  2025年3月22日

  

  


原文链接:http://nynct.hlj.gov.cn/nynct/c115385/202503/c00_3182357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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