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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关于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的提示函

来源: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 时间:2024-07-15 作者:佚名

  

  

  延边大学:

  根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备案”。请你单位按照要求,组织本单位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于2024年8月1前向辖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申请备案。

  如未按规定期限完成备案,将按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处理。

  联系人及电话:省畜牧局 郝春秀,0431-88906641。

  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

  2024年7月8日

  


原文链接:http://xmy.jl.gov.cn/zwgk/zfxxgkzl/tzgg/202407/t20240709_89316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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