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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集体土地联营 拓展集体经济发展新路径

来源:常州市农业农村局 时间:2024-04-20 作者:佚名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集体经济组织最宝贵的资源,开发利用好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对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有着积极的作用。

  为落实土地征收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规定,对于在《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征收范围规定之外的建设项目,在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时,采用“只转用、不征收”的方式,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或第六十一条规定依法将集体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以联营(入股)方式办理集体用地审批。3月28日,遥观镇渔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领取了全市首宗以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联营使用的不动产权证书。根据联营合同显示,本次联营的土地共有2081平方,土地用途为商业服务用地,合同使用期为5年。在联营方式上,村集体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公司共同兴办商业项目,双方不成立新企业,由公司利用土地经营商业项目。在合同期内,村集体将获得每年11.7万元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联营费用,公司在每年1月1日前向村集体支付下一年度的联营费用。待合同期满,按照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土地同权同价的原则,对联营费用及相关事项进行调整后,签订下一轮合同。

  此次颁发的全市第一本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联营土地使用权证书,填补了集体建设用地供应方式的空白,实现走在全省前列。农村农业部门将加大集体资产的监管,督促村集体完善民主程序,全力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促进集体增收。


原文链接:http://nyncj.changzhou.gov.cn/html/nw/2024/KOMKNPBE_0412/555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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