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贯彻落实省委1号文件、农业农村部1号文件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棚膜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21]40号)精神,加快提升棚室生产能力和“菜篮子”供给水平。我市对新建棚室园区、建设育苗中心项目实施政策如下。
新建设施园艺规模园区项目。1.补助对象和范围。对农户或合作社、家庭农场、企业等各类投资建设规模园区主体予以补助。支持新建棚室面积30亩以上集中连片规模化园区和小农户以村屯为单位新建零散棚室核查统计面积30亩以上的,按照逐级递增补助比例原则,先建后补,多建多补。2.建设标准。新建集中连片棚室面积30亩以上,园区选址科学,设计合理,建设规范,注重应用新材料、新技术,有效提高土地和光热利用率。高效节能或土堆日光温室:标准钢架结构,跨度7米以上、脊高3米以上、面积500平方米以上,以高透光覆盖材料作为屋面,用土、砖或多层保温材料做成围墙,冬季能正常生产。标准化塑料大棚:钢架结构,跨度8米以上、脊高3米以上、面积667平方米以上。对于个别受地势影响等原因,单栋棚室面积没有达到上述标准的,以园区为单位多栋累加计算棚室面积并与园区等级相对应。3.补助标准。新建集中连片规模园区按棚室面积划分为四级,按照逐级递增补助比例的原则,先建后补,多建多补。其中,一级园区(棚室面积30-49亩),新建每亩高效标准化日光温室补助 13000 元、土堆温室补助9000元、塑料大棚补助5000元。以一级园区为基准,二级园区(棚室面积50-69亩),补助比例上浮 50%;三级园区(棚室面积70-99亩),补助比例上浮100%;四级园区(棚室面积100亩以上),补助比例上浮 200%。4.实施要求。按照“实施主体申报,县级验收、市级复核、省级抽查”的原则,符合项目申报条件的投资建设主体,主动向项目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局申报。12月1日前,县级农业农村局完成辖区新建棚室规模园区验收,向市级提交复核验收申请。12月15日前,市(州)农业农村局对辖区新建棚室规模园区进行全面复核确认,向省农业农村厅上报复核确认报告(市县验收报告和全市汇总表附后)。根据各市(州)复核确认的项目情况,省农业农村厅组织第三方机构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抽查审核。
育苗中心建设项目。1.支持重点。以优势产区为重点,以县(市、区)为单位,按照“县级申报、市级初审、省级评审”的原则,遴选不超过5个项目实施试点县。2.支持方向和补助标准。支持建设标准化育苗中心和老旧育苗中心提质增效,要求占地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新建育苗中心育苗能力 1000 万株以上或老旧育苗中心改造后育苗能力1000万株以上的。采取先建后补方式,每个项目县补助400万元,补助资金不超过投资总额的30%。补贴资金由项目县(市、区)包干使用,自主确定投资建设主体的补助标准。3.实施要求。4月25日前,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和财政部门以正式文件将申报方案报送市级初审。4月31日前,经初审通过后,市级农业农村和财政部门以正式文件将申报材料报送省级评审,经省农业农村厅评审确定项目县后组织实施。各项目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对项目实施承担主体责任,负责组织实施、技术指导、检查验收等工作。市(州)农业农村和财政部门负责对县级验收通过项目开展复核,省农业农村厅组织第三方进行实地核查。
以上项目,由政府专项债及各级财政资金投资建设和补助的棚室不纳入补助范围。对2023年启动建设并于2024 年竣工验收的续建项目,符合补助标准条件的,可按规定申报补助。
通化市农业农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