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向中国境外出口兽药,进口方要求提供兽药出口证明文件的,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出具出口兽药证明文件。
4月1日南通市农业农村局在接到企业申请后,第一时间对接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和海门区农业农村局,明确由海门区农业农村局当天完成事项受理和初审工作,南通市农业农村局于4月3日完成对该企业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GMP证书、兽药产品批准文号、兽药生物制品批签发记录等资质审核。
南通市现有兽药生产企业15家,由于受下游养殖市场影响,产值较以往有所下降。市农业农村局主动靠前,精准助力,依法依规为企业解难题、办实事,通过“快”、“准”、“稳”的举措,助力企业健康发展。(撰稿人:赵俊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