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农(农产品)简罚〔2024〕1号 | ||||||||
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 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 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郴农(农产品)简罚〔2024〕1号 | 永兴县惠农生态种养殖专业合作社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案 | 永兴县惠农生态种养殖专业合作社 | 梁建平 | 2024年1月9日,执法人员在全市农产品质量执法检查中发现永兴县惠农生态种养殖专业合作社在销售肉鸡和鸡蛋时未按规定开具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郴州市农业农村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郴农(农产品)责改〔2024〕3号),要求当事人于2024年1月20日之前改正违法行为。 2024年3月4日,执法人员再次来到当事人处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自2024年1月10日至2024年3月4日共外销鸡蛋78批次,销售鸡蛋452.9千克,均未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农产品质量安全)》,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300元。 | 当事人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 | 郴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3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