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局属有关单位:
按照吉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农业综合执法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肥料)>的通知》(吉农规〔2023〕2号)等文件要求,请你们及时更新调整有关裁量基准,认真落实省农业综合执法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附件1、吉林省农业综合执法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化肥);
附件2、吉林省农业农村厅种子案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2);
附件3、吉林省农业农村厅农药行政处罚案件自由裁量基准;
附件4:吉林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试行);
附件5:吉林省畜禽屠宰行政执法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
附件6:吉林省畜牧兽医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试行)。
通化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