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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开最小销售单元销售兽药受处罚

来源:盐城市农业农村局 时间:2024-02-24 作者:佚名

  2023年9月12日,滨海县农业农村局接群众举报,该县某宠物用品有限公司通过网店拆开最小销售单元销售宠物猫驱虫药,产品无标签和说明书。经调查属实,当事人违反了《兽药经营管理规范》第二十九条和《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滨海县农业农村局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当场作出“警告”的处罚决定,并责令当事人于2023年9月26日前改正。2023年10月9日,群众通过市长信箱举报当事人拆开最小销售单元销售兽药“米尔贝肟吡喹酮片”,经调查属实。2023年10月11日,滨海县农业农村局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滨海县农业农村局根据调查的事实,考虑到当事人销售数量较少、调查期间已经删除拆零销售宣传内容,承诺不再拆零销售兽药,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生产和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活动,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给他人造成伤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兽药是特殊商品,不仅关系到动物疾病的防治和养殖业的发展,还关系到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规范使用兽药,主要依据兽药标签和说明书标注的内容,因此《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明确规定“兽药包装应当按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签,附具说明书,兽药的标签或者说明书,应当以中文注明兽药的通用名称、成分及其含量、规格、有效期、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休药期、禁忌、不良反应等事项”。拆开最小销售单元销售的兽药,往往没有标签和说明书,使用者不知道成分、含量、规格,也不知道有效期、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更不知道休药期、禁忌、不良反应,贸然使用后有的导致动物疾病不能及时得到医治,形成事故纠纷;有的导致超范围使用、超剂量使用,致使食品动物产品兽药残留超标,影响人的健康安全。因此,《兽药经营管理规范》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兽药拆零销售时,不得拆开最小销售单元。违反规定拆开最小销售单元销售兽药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经营许可证;给他人造成伤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来源:盐阜大众报)

  

  


原文链接:http://snw.yancheng.gov.cn/art/2024/2/18/art_925_41497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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