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农业农村局,厅机关各处(局、办),厅属各事业单位:
为规范我区农业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农业农村厅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立、改、废情况,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对《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领域包容免罚清单》
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基准》《清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原制定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宁农规发〔2022〕1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领域免罚清单》(宁农规发〔2021〕1号)同时废止。
附件:1.《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2.《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领域包容免罚清单》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2023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