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高新区社会事业局、经开区社会事业局、东盟经开区城市和农林水利管理局,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科室: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23〕54号)、《南宁市司法局关于做好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南司通〔2023〕93号)文件要求,为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升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结合南宁市农业农村领域工作实际,制定了《南宁市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宁市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
南宁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11月10日
表格名称
南宁市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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