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郴农(动监)罚〔2023〕2号 | ||||||||
| 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 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 机关名称和日期 |
| 1 | 郴农(动监)罚〔2023〕2号 | 郴州市七鑫家禽产品批发市场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规定处理病死动物案 | 郴州市七鑫家禽产品批发市场有限责任公司 | 邓芳文 | 8月15日,执法人员查获崔太光在郴州市七鑫家禽产品批发市场收购了32羽死鸡、5羽死鸭,该批死鸡鸭是从当事人郴州市七鑫家禽产品批发市场流出。8月24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郴州市七鑫家禽产品批发市场有3只死鸡流出市场,113号门面内黄色纺织袋装有死鸡,店主未告知当事人,准备私自处理,当事人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台账未如实记录2023年8月1日至8月7日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数据,未记录2023年8月15日崔太光收购的37羽死因不明的鸡鸭。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第七项,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动物卫生监督)》,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3000元。 | 当事人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 | 郴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11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