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我市规模猪场处理废弃物的水平,减少废弃物对我市环境的污染,降低人兽共患病及动物疫病传播风险,保护我市人民的身体健康,廊坊市天鹏牧业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等单位共同起草了《廊坊市规模猪场废弃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程》,自2023年8月11日起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希望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积极献言献策,意见和建议请以电子邮件或邮寄方式于8月25日前反馈至廊坊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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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8月11 日
规模猪场废弃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规模猪场废弃物的种类、无害化处理原则、废弃物处理场所选址和布局、废弃物的减量控制、废弃物的收集和贮存、废弃物的运输、固态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液态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和其他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等规范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廊坊市行政区域内规模猪场废弃物无害化处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5084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GB 14554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8596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8877 有机—无机复混肥料
GB/T 25246 畜禽粪便还田技术规范
GB/T 26624 畜禽养殖污水贮存设施设计要求
GB/T 27622 畜禽粪便贮存设施设计要求
GB/T 36195 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
NY 525 有机肥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农医发〔2017〕第25号《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农办牧〔2022〕19号《畜禽养殖场(户)粪污处理设施建设技术指南》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猪场废弃物
指整个生猪饲养过程中产生的粪、尿、污水、病死猪及组织、废弃饲料和垫料及其他废弃物等。
3.2 猪场废弃物无害化处理
利用物理、化学或生物学等方法,使猪场废弃物达到对周围环境无害化要求的技术操作过程。
3.3 干清粪工艺
生猪排出的固体粪便通过机械或者人工收集到贮存点堆积发酵,废水(含冲洗水)通过排污道收集到沼气或污水处理系统,分别进行无害化处理的清粪方式。
3.4 雨污分流
采用雨水沟和粪尿沟两套独立的系统将雨水与猪场生产污水分开收集、处理和排放。
3.5 堆肥发酵
将猪粪便等有机固体废弃物集中堆放,利用微生物发酵作用使废弃物中的有机物发生降解,转化为一种类似腐殖质土壤的物质的过程。
4 废弃物的种类
4.1 固态废弃物
主要包括猪排泄的粪便、病死猪及组织、废饲料或变质饲料、废弃垫料等。
4.2 液态废弃物
包括猪排泄的尿液、圈舍冲洗水、生活污水和液态粪便。
4.3 其他废弃物
包括过期兽药、残余或过期疫苗、废弃的药瓶、包装、用于检测的废弃物等。
5 处理原则
生猪养殖过程中应实行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生态化和成本低廉化的原则。
6 废弃物处理场所选址和布局
6.1 废弃物处理场所的选址和布局应按照GB/T 36195的要求进行。
6.2 废弃物处理区应选在猪场生产区、生活管理区主导风向的下风向,并且地势最低处。
7 废弃物的减量控制
猪场应选用优良品种,实施废弃物减量化的饲养工艺,采用先进的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量。
8 废弃物的收集、贮存
8.1 固态废弃物的收集和贮存
8.1.1粪便、废弃或变质的饲料和垫料等的收集和贮存应符合GB/T 27622的规定。新建、改建或扩建的规模猪场宜采用干清粪工艺。采用水冲粪或水泡粪清粪工艺的,应逐步改为干清粪工艺。贮存过程中不应产生二次污染,其恶臭及污染物排放应符合GB 14554、GB 18596的规定。
8.1.2病死猪及其组织的收集和贮存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的规定。
8.2 液态废弃物的收集和贮存
猪场应建立完善的排水系统,实行雨污分流。废水应通过管道进入粪水池。尿液、养殖污水等废水的收集和贮存应符合GB/T 26624的规定。液态粪便贮存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畜禽养殖场(户)粪污处理设施建设技术指南》的要求。
8.3其他废弃物的收集和贮存
过期兽药、残余或过期疫苗及相关包装物的收集应单独收集,放于指定区域,进行分类标识,做到有效隔离,做好记录档案,专人管理,集中交无害化处理。
9废弃物的运输
猪场废弃物的运输应采用专用设备,在运输过程中应防雨、防滴漏、防溢出。
10 固态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
10.1固态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
10.1.1粪便、废弃或变质的饲料和垫料堆肥
采用条垛式、槽式、仓式堆肥等方式进行好氧发酵处理,其堆体温度维持50℃以上的时间≥7d,或45℃以上的时间≥14d。堆肥处理后应符合GB/T 36195的卫生学要求,恶臭气体排放符合GB 14554的要求。
10.1.2固态废弃物的利用
粪便经堆肥处理后可直接还田利用、加工有机肥或有机-无机复混肥。直接还田利用的应符合GB/T 25246的要求,加工成有机肥的应符合NY 525的要求,加工成有机—无机复混肥的应符合GB/T 18877的要求。
10.2 病死猪及其组织无害化处理
10.2.1病死猪及其组织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相关要求交无害化处理场集中处理。
10.2.2规模猪场应建立病死猪及组织收集、暂存和无害化处理等记录,档案记录应保存2年以上。
11 液态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
11.1 尿液、养殖污水等废水的无害化处理
采用物理、化学或生物处理技术,按照GB/T 36195的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污水排放标准应符合GB 18596的规定,有条件的进行资源化利用。
11.2 液态粪便的无害化处理
采用沼气发酵、厌氧发酵等技术进行无害化处理。处理后的上清液和沉淀物作为肥料还田利用时,应达到GB/T 36195的卫生要求;处理后的上清液作为农田灌溉用水时,应符合GB 5084的规定;处理后的污水直接排放时,应符合GB 18596的规定。
12 其他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
过期兽药、残余或过期疫苗及包装物等应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集中处理,妥善保存移送单等记录。
原文链接:http://nyncj.lf.gov.cn/lf/2023/ggtz_1_08/279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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