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郴州市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7) | ||||||||
| 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 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 机关名称和日期 |
| 1 | 郴农(农药)罚〔2023〕1号 | 资兴市清平农资商行采购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及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案 | 资兴市清平农资商行 | 陈亚翔 | 2023年4月24日,在郴州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开展的2023年农资打假联合执法行动中,执法人员在资兴市清平农资商行检查发现一批标签上显示由六夫丁作物保护有限公司生产,农药登记证号为PD20172956,保质期2年,规格为300毫升/瓶,有效成分(含量)为43%的“联苯肼酯”悬浮剂,部分产品无瓶盖且无生产批号(生产日期)及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部分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为20230218的产品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根据《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七项,执法人员认定该农药为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及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当事人资兴市清平农资商行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采购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及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 | 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三)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359瓶;2.罚款5000元。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上缴国库。 | 郴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5月22日 |
| 2 | 郴农(农药)罚〔2023〕2号 | 郴州大方植保有限公司经营假农药案 | 郴州大方植保有限公司 | 文晓曲 | 2023年4月24日,在郴州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开展的2023年农资打假联合执法行动中,执法人员在资兴市兴宁镇农业物质技术服务中心检查,发现一种由南阳傲威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为20210106,保质期3年,规格为5ml/包,商品名称为“姜泰”,产品名称为“有机氟碳硅”,标签明确标示为除草剂,且包装上印有“杀虫、杀菌、除草”等农药功能字样,但该产品标签无农药登记证号,未标示任何有效的除草剂成分及含量。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该产品不符合农药基本属性,以非农药冒充农药,执法人员认定该农药为假农药。 经执法人员溯源调查,该农药是资兴市兴宁镇农业物质技术服务中心(已交办资兴市农业农村局另案处理)于2022年4月9日从郴州市大方植保有限公司采购。当事人郴州市大方植保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经营假农药。 | 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经营假农药”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200元;2.罚款5000元。合计罚没款6200元。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上缴国库。 | 郴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5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