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郴农(渔政)罚〔2023〕1号 | ||||||||
| 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 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 机关名称和日期 |
| 1 | 郴农(渔政)罚〔2023〕1号 | 郴州市聂氏渔网渔具总汇销售禁用渔具案 | 郴州市聂氏渔网渔具总汇 | 聂志平 | 2023年5月26日,郴州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执法中,发现当事人销售锚钩(三本钩,3钩/枚)。当事人于2022年11月13日按0.43元/枚的单价共43元购进100枚锚钩,以1元/枚的价格于2022年11月26日、2022年12月8日分别销售15枚、18枚,共33枚,违法所得33元,还有67枚未销售,其中现存66枚、遗失1枚。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和《郴州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渔业)“序号:6;违法情节: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货值金额在三千元以下的;裁量标准: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禁用渔具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锚钩66枚;2、没收违法所得33元;3、处罚款1000元。两项合计共处罚壹仟零叁拾叁元整(¥1033元)。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 郴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6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