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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3年中央财政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的通知

来源: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时间:2023-07-14 作者:佚名

  川财农〔2023〕46号

  各市(州)、扩权县(市)财政局、农业(农牧)农村局:

  为调动种粮农民积极性,稳定农民预期,合理保障种粮农民合理收益,经研究,现正式下达你地2023年中央财政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如数(详见附件)。收入列2023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08结算补助收入”科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资金拨付和发放

  下达各地的中央财政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根据《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2023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农函〔2023〕218号)等文件要求,抓紧做好资金拨付和项目组织实施等工作。此次资金按规定通过粮食风险基金专户下达。各地要与当地银行机构做好衔接,及时下达资金,不误农时。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存在结余的地区,可与此次安排的一次性补贴资金一并统筹发放,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关于补贴对象、标准和依据

  补贴发放对象为实际承担农资价格上涨成本的实际种粮者,包括利用自有承包地种粮的农民,流转土地种粮的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及开展粮食耕种收全程社会化服务的个人和组织。各地结合资金额度、播种面积等情况综合确定补贴标准,县域内补贴标准应统一。补贴依据为水稻、小麦、玉米和大豆等粮食作物播种面积,具体由各地结合实际自行确定。

  三、相关工作要求

  各地应按照《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2023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农函〔2023〕218号)要求,及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按规定及时将补贴资金发放到农民手中。市(州)汇总实施方案向财政厅、农业农村厅报备,并将补贴发放情况汇总于6月10日前报财政厅、农业农村厅。

  (一)加强组织领导。按照粮食安全党政同责的要求,各地要切实加强统筹协调,建立健全财政、农业农村等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抓紧制定实施方案,层层压实责任,做好补贴发放工作。市县层面要高度重视,切实负起责任,把补贴发放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各负其责、形成合力,共同抓好落实。

  (二)规范发放流程。各地要按要求做好补贴审核、发放、公开公示等环节的操作,强化补贴资金的审核和监管。要充分运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利用现有相关补贴发放基础数据精准识别实际种粮农民。要严格落实补贴公开公示要求,通过多种形式公开公示补贴政策以及资金发放情况。到户的补贴发放情况应在本村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提高资金使用的透明度。融通农业发展(成都)有限责任公司比照当地农户享受一次性补贴政策,请有关地区做好相关衔接工作。

  (三)加强资金监管。各地要进一步强化管理,加大监管力度,掌握补贴资金发放情况,及时发现并纠正补贴发放中存在的问题,不得以任何理由滞拨滞留资金。要加强“一卡通”基础数据的维护与更新,及时向代发银行同步发送账户明细,确保补贴真正发放到农民手中。加强基础数据与银行反馈数据的比对和衔接,避免因基础信息有误而造成发放失败。严禁以拨作支,在“一卡通”代发专户形成沉淀。对于骗取、套取、挤占、挪用或违规发放等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四)做好政策宣传。向种粮农民发放一次性补贴事关农民群众切身利益,涉及面广,各地要做好政策宣传和解读,释放国家重农抓粮的积极信号。要引导基层干部特别是乡村一级干部,准确把握补贴的政策目标和管理要求。

  (五)及时调拨资金。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定,此前预下达资金及指标额度未发生变化。本次发文,资金及指标不再另行下达。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建立定期调度机制,跟踪资金拨付进展情况。对资金拨付明显偏慢、补贴发放滞后、工作不力的地区,应通过调研、通报、约谈等方式进行重点督导。

  川财农〔2023〕46号附件:2023年中央财政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分配及绩效目标表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2023年6月6日

  相关链接>>

  


原文链接:http://nynct.sc.gov.cn/nynct/c100664/2023/6/9/7b51665ed0a94038af6ef5443a4240d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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