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财农〔2023〕49号
各市(州)、扩权县(市)财政局、农业(农牧)农村局:
为支持做好耕地建设与利用相关工作,经研究,现下达你地2023年中央财政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如数(详见附件1)。收入列2023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52 农林水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按规定列“213 农林水支出”相关科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根据《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3〕12号)等文件要求,抓紧做好资金拨付和项目组织实施等工作。按照《财政部关于下达2023年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3〕19号)要求,安排给脱贫县(原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连片特困地区县)相关支出方向的资金,按照财政部等11部门《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财农〔2021〕22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为2023年中央直达资金。各地在下达该项转移支付时,可单独下达预算指标文件,或在预算指标文件中与非直达资金预算指标分别列示,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中分别下达,并保持中央直达资金标识不变。
三、各地要进一步规范资金使用管理,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在组织预算执行中对照本地区域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四、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自2023年起拨付至各地国库,各地要根据有关规定和用款需求,合理安排补贴资金支出。各地财政部门收到补贴资金后,应严格按照资金使用管理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及时兑付补贴资金,严禁挤占挪用补贴资金。
川财农〔2023〕49号附件1.2023年中央财政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分配表
川财农〔2023〕49号附件2.2023年中央财政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绩效目标表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2023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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