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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农(兽药)罚〔2023〕3号

来源:株洲市农业农村局 时间:2023-06-23 作者:佚名

  

  案件名称

  当事人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

  株农(兽药)罚〔2023〕3号

  被处罚的自然人姓名,被处罚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和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当事人:湖南远某宠物用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11MA4LY8H76Y,

  法定代表人:傅某

  主要违法事实

  2023年5月5日本机关执法人员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湖南远某宠物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称:当事人)经营的“它盾·小滴管”和“它盾·小白粒”系列产品批准文号为兽药字均为兽药产品,当事人无法提供其兽药经营资质证明,该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

  行政处罚的种类

  和依据

  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兽药)》,“序号:1;违法情节:……或者初次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且未造成损失的;裁量标准: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之规定,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过罚相当的原则,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的行为,并从轻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的兽药产品:它盾·小滴管S(猫)40盒、它盾·小滴管XS(犬)130盒、它盾·小滴管S(犬)130盒、它盾·小滴管M(犬)160盒、它盾·小滴管L(犬)175盒、它盾·小白粒XS(猫)50盒、它盾·小白粒S(猫)145盒、它盾·小白粒XS(犬)125盒、 它盾·小白粒S(犬)150盒、它盾·小白粒M(犬)140盒、它盾·小白粒L(犬)145盒,没收违法所得440元;

  2.并处货值金额8100元2倍罚款:壹万陆仟贰佰元(¥16200元);

  罚没款合计人民币:壹万陆仟陆佰肆拾元(¥16640)。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决定书到湖南银行缴纳罚(没)款。

  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

  株洲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5月26 日

  

  


原文链接:http://nyncj.zhuzhou.gov.cn/c21821/20230616/i20575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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