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关规定衔接工作的通知》(农办质〔2023〕9号)文件要求,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商定相关管理衔接工作,明确实施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和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要共同做好相关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实食用农产品生产者规范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要督促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保证其销售的食用农产品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并根据质量安全控制或检测结果等,对生产经营的蔬菜(含人工种植的食用菌)、水果、畜禽、禽蛋、养殖水产品等食用农产品批批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全面推行承诺达标合格证信息化,开具数据记录至少保存二年。要通过设立在乡镇的农业综合服务站、村级服务站点,为农户提供质量安全控制技术指导、农产品快速检测、承诺达标合格证打印等服务,鼓励农户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
二、全面落实食用农产品收购者收取、保存和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要督促从事食用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质量安全合格证明,通过留存原件或复印件,或通过拍照扫描等方式留存至少二年。对其收购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混装或者分装后销售的,应当依据收取保存的承诺达标合格证或其他质量安全合格证明,并根据收购后的自我质量安全控制或检测结果等,批批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如实做好开具记录,记录至少保存二年。
三、推动落实农批市场承诺达标合格证查验要求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要督促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查验并留存食用农产品进货凭证和承诺达标合格证等产品质量合格凭证。对无法提供进货凭证的禁止入场销售。对无法提供承诺达标合格证等产品质量合格凭证的食用农产品须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检测结果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鼓励农贸市场、商场超市、生鲜菜店、配送企业等参照执行,查验并留存承诺达标合格证等产品质量合格凭证。
四、严格落实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要求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要督促食用农产品销售者、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企业和集中用餐单位食堂依法依现全面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对采购的食用农产品加强进货查验,鼓励优先采购附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食用农产品。进入集中交易市场的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主动接受市场开办者的入场查验和对食用农产品的抽样检验,对经检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按规定做好处置。鼓励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在摊位(柜台)明显位置主动展示承诺达标合格证。
五、加强通过网络交易平台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承诺达标合格证管理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要督促指导通过网络交易平台销售食用农产品的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农产品收购者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并主动在网络交易平台展示。市场监管部门要督促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依法加强对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管理,指导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对平台上食用农产品经营行为及信息进行检查。鼓励入驻平台的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在首页或产品销售页面显著位置展示承诺达标合格证等信息。
六、建立承诺达标合格证问题通报协查机制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对承诺达标合格证开具、收取、保存、查验等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建立通报协查机制。农业农村部门对开具了承诺达标合格证的食用农产品开展跟踪检查,发现开具存在虚假信息或者附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食用农产品不合格等问题,应及时通报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通过监督检查、抽检发现存在虚假信息或者食用农产品不合格等涉及承诺达标合格证的问题,应当及时通报当地农业农村部门。农业农村部门接到通报后,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73条的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及时查处;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按照《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及时移交有权管辖机关查处。相关调查处理结果要及时反馈市场监管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联合制定《关于全面推行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的通告》,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要及时宣传并印制张贴到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配送企业等场所。
七、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衔接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平台)应用和管理,支持引导产地生产经营主体积极实施信息化追溯管理,规范主体注册及产品追溯信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全国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监管系统的推广应用,积极引导辖区内的农批市场主动实施信息化追溯管理,推动将农批市场入场销售者主体信息、食用农产品进货信息、交易信息等实施电子信息归集管理。
八、加大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联合检查工作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市农业农村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联合检查的通知》(阜农办〔2023〕106号)要求,联动开展本辖区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督查活动,畅通农产品质量安全溯源通道,筑牢农产品质量安全防线,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要加大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的宣传培训力度,重点对施行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的目的意义、如何开具、使用、查验以及“达标”内涵、“承诺”要义等内容进行广泛宣传,提高广大食用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对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的知晓度与认同感。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制定《关于全面推行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的通告》(见附件2),各地要及时宣传并印制张贴到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农产品批发零售市场等场所。
附件:关于全面推行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的通告
阜阳市农业农村局 阜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20日
附件
关于全面推行食用农产品承诺
达标合格证制度的通告
为强化落实主体责任,推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有效衔接,加强全程监管,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现就全面推行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工作有关要求通告如下:
一、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农产品,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附加承诺达标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等标识的,须经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
二、本通告所称农产品,特指蔬菜、水果、畜禽、禽蛋、养殖水产品等食用农产品。
三、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应当执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保证其销售的农产品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并根据质量安全控制、检测结果等主动开具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承诺不使用禁用的农药、兽药及其他化合物且使用的常规农药、兽药残留不超标等。
四、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定收取、保存合格证或者其他质量安全合格证明,对其收购的农产品进行混装或者分装后销售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具合格证。
五、鼓励和支持农户销售农产品时开具合格证。不具备开具条件的农户,可到所在镇街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检测并开具合格证。
六、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含批发、零售、农贸,下同)和入场销售者遵循《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规定,应当建立健全农产品合格证查验制度,按规定落实农产品入场查验合格证要求,对无合格证等合格证明文件的农产品,应当经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批发市场销售。
七、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开具合格证的,或者农产品收购者未按照规定收取、保存合格证的,由有关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八、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未按规定查验入场销售的农产品合格证等合格证明文件的,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查处。
九、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加强日常监督检查,指导有关主体常态化、规范化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凡未实行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的主体和产品,一律不准予参加各类展示展销会,一律不准予参评各类品牌和奖项,一律不给予项目支持,一律不推荐为标准化基地、养殖场等示范主体,一律不准予申报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地理标志、名特优新农产品名录等。
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督促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严格落实入场查验要求,开展常态化全覆盖检查。
十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及有关农产品生产、销售、采购者不按规定开具或者查验合格证违法行为的,均有权举报。
特此通告。
阜阳市农业农村局 阜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