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玉农(农机)罚〔2023〕1号
当事人:傅瑞球,性别:男,年龄:57岁,民族:汉族,文化程度:初中,职业:拖拉机驾驶员,身份证号码: 452501********0916,联系电话: 133*****290 ,现住址:广西玉林市玉州区南江街道分界村。
当事人驾驶农业机械载物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3年4月28日,玉林市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人员出示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在当事人傅瑞球全程陪同下依法对其在福绵区新桥镇长屏村三和养殖场门前路段被查获的号牌为湘06-02635的拖拉机进行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驾驶的拖拉机装载水泥15000千克,行驶证上核定载质量为1000千克。
当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依法对傅瑞球涉嫌驾驶农业机械载物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就本案相关事宜对当事人进行询问,依法制作了询问笔录并提取了相关证据。
经调查核实,2023年4月28日,当事人驾驶号牌为湘06-02635的拖拉机,自玉林市第一水泥厂装载300包(50千克/包)水泥,共计15000千克,计划运至福绵区新桥镇长屏村,行驶至福绵区新桥镇长屏村三和养殖场门前路段时被本机关发现。当事人行驶证上核定载质量为1000千克,实际载质量15000千克,已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一、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二、驾驶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具有拖拉机驾驶资格;
三、现场照片1张、《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驾驶拖拉机载水泥的事实以及水泥的数量;
四、拖拉机行驶证复印件1份,证明号牌湘06-02635拖拉机核定的载质量为1000千克;
五、玉林市第一水泥厂销售水泥发货单1份,证明当事人驾驶的拖拉机实际载质量为15000千克。
上述证据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具有关联性,能够相互印证,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
2023年4月28日,本机关作出玉农(农机)告〔2023〕1号《玉林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以书面形式告知了当事人拟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所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于2022年4月28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书面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本机关认为: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驾驶拖拉机、2.2千瓦以上的耕整机从事货运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载物、载人不得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载人数。”之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涉嫌驾驶农业机械载物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在等级公路以外的乡村道路驾驶拖拉机、2.2千瓦以上的耕整机从事货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一)载物、载人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载人数的;”及第三款“从事货运的拖拉机、2.2千瓦以上的耕整机,超过行驶证上核定载人数,挂车、自卸车厢内载人或者人、货混载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将其暂扣至违法状态消除。”之规定,并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基准》“违法行为:在等级公路以外的乡村道路驾驶拖拉机、2.2千瓦以上的耕整机从事货运;认定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法情节:一般;认定标准: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裁量内容: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暂扣当事人驾驶的拖拉机(号牌:湘06-02635)至违法状态消除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2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工商银行玉林分行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玉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玉林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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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玉农(农机)罚〔2023〕1号.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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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nyncj.yulin.gov.cn/xxgk/xxgkml/zwdt/tzgg/t1654922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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