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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农函〔2023〕11号)贺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市五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16号代表建议的答复(C类)

来源:广西贺州市农业农村局 时间:2023-06-07 作者:佚名

  尊敬的林远亭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解决农村分户与宅基地办证存在冲突问题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市农村宅基地审批工作的关注和提出宝贵意见,经商市公安局、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现答复如下: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农村新增宅基地审批和建房管理的通知》桂自然资源发〔2020〕70号规定:“(一)申请条件 严格落实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制度,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户是指公安部门颁发的户口簿所登记的全部家庭成员,一本户口簿中所登记的全部家庭成员为一户。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户为单位申请农村宅基地:1.村集体组织成员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分户后父母身边须有一个子女),分户后需要建住宅又无宅基地的;”即确需分户的无宅基地村集体组织成员在分户后情形下可以户为单位申请宅基地,而《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居民迁往农村地区落户和农村地区原址分户办理手续的通知》(桂公通〔2021〕93号)规定:“户籍地址为虚拟地址的分户申请,不予受理”,公安部关于印发《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公通字〔2021〕12号)第十五条明确:“家庭户户主由户内成员中合法稳定住所的产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其他成年人担任。”无论是分户或迁移户口,都应先有房屋,虚拟地址不受理分户和迁移户口的申请。

  目前,我局已将农村分户与宅基地申请存在互为条件的问题上报至贺州市农房管控工作领导小组协调解决。解决方案出来后将告知各县(区)。

  最后,感谢您对我市农业农村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在今后的工作中继续得到您的宝贵意见和建议。

  

  贺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5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件下载:

  主动公开-贺农函〔2023〕11号贺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市五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116号代表建议的答复(C类).doc

  

  关联文件:

  


原文链接:http://nyncj.gxhz.gov.cn/xxgk/fdzdgknr/tzgg/t1655670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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