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政府、市直相关部门:
为做大做强我市梅花鹿产业,以立法的形式引领、推动、规范、保障我市梅花鹿产业发展,我局起草了《辽源市促进梅花鹿产业发展条例(征求意见稿)》,在有关单位提出修改意见的基础上做了进一步修改完善,现再次征求各县区政府、市直相关部门(单位)意见。请各单位于2023年6月2日16:00前将修改意见加盖公章以PDF文件形式发送至邮箱,如无意见也请回复。
联系人:庞丰丰 联系电话(传真):3297004
邮 箱:nyjxmk3297055@163.com
附 件:辽源市促进梅花鹿产业发展条例(征求意见稿)
辽源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5月31日
附件
辽源市促进梅花鹿产业发展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梅花鹿产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梅花鹿产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辽源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东丰梅花鹿品种保护及梅花鹿产业发展相关活动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梅花鹿产业发展遵循政府引导、保护利用、科技支撑、规范管理的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梅花鹿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市和县(区)人民政府梅花鹿产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梅花鹿产业发展工作。
市和县(区)发展和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商务、文旅、市场监督管理、金融保险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梅花鹿产业发展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梅花鹿产业发展相关工作。
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梅花鹿产业发展相关工作。
第六条鼓励依法成立梅花鹿产业发展协会、商会等组织,规范行业自律管理,维护行业公平竞争,开展对外交流合作。
第二章 繁育养殖
第七条 支持东丰梅花鹿基因库、遗传资源保种场和核心育种场建设,提高东丰梅花鹿良种纯度及种用和生产性能。
第八条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统筹考虑资源和环境承载能力,梅花鹿养殖生产布局以及养殖污染防治的要求,在一定区域内,鼓励发展梅花鹿适度规模养殖。
第九条 市、县(区)、乡(镇)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应当提供梅花鹿养殖、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技术培训,以及良种推广、疫病防治等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国家设立的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从事公益性技术服务的工作经费。
第十条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梅花鹿养殖用地合理需求。
县级国土空间规划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合理安排梅花鹿养殖用地,养殖用地按照农业用地管理。
在村庄规划中整合宅基地、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土地,划定农业设施建设用地范围,保障梅花鹿产业发展空间需求。对符合村庄规划的,可直接申请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在梅花鹿产业项目建设方面,可根据企业贡献度对用地给予相应支持。
对未损毁土地或损毁后复垦符合要求的梅花鹿养殖用地,不收取土地复垦费。
在主要生态功能区、幼龄林地、未成林造林地及封山禁牧区以外,对不改变地表形态、不压占林地,利用林间林下土地资源开展梅花鹿养殖的,可按原地类管理。
梅花鹿养殖用地使用期限届满或者不再从事养殖活动,需要恢复为原用途的,由畜禽养殖用地使用人负责恢复。
第十一条 各级农业农村(畜牧、鹿业)、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林草、地方金融监管等部门要做好梅花鹿项目选址、立项、用地、用水、用电、环保、金融担保等指导服务,加快推进新建梅花鹿产业项目落地投产。
第十二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按照国家和吉林省有关规定,落实梅花鹿产业发展相关资金。
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发展梅花鹿产业信贷担保,简化相关手续,降低贷款门槛,引导梅花鹿企业以物权、知识产权和股权抵押、出资等方式融资。
支持保险机构开展梅花鹿养殖保险业务,鼓励养殖单位和个人参加梅花鹿养殖保险,提高梅花鹿产业风险防控能力。
第十三条从事梅花鹿养殖,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使用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
(二)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餐馆、食堂的泔水饲喂梅花鹿;
(三)在垃圾场或者使用垃圾场中的物质饲养梅花鹿;
(四)随意弃置和处理病死梅花鹿;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危害人和畜禽健康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加工流通
第十四条支持企业提高梅花鹿产品加工能力,推动梅花鹿皮、毛、骨、血等初级加工向精深加工转变,大力开发梅花鹿功能食品、保健食品,延长产业链条,提升产品附加值。
第十五条鼓励行业协会、科研院所、企业开展梅花鹿茸、角、胎、骨入食研究,支持梅花鹿产品进入药食同源目录。
第十六条 鼓励梅花鹿行业协会、企业制定和申报梅花鹿产品加工相关技术规程及产品标准,依据产品加工技术规程生产符合标准的梅花鹿产品。
第十七条梅花鹿产业发展重点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梅花鹿及其产品交易平台建设,构建线上线下融合发展的梅花鹿及其产品交易渠道,完善物流基础设施,加强梅花鹿产业经纪人队伍的培育与规范管理,拓宽产品流通渠道,健全市场体系,促进梅花鹿产品销售。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梅花鹿及其产品的实体和网络交易平台进行规范管理。
第十八条梅花鹿产业发展重点县(区)人民政府应鼓励支持建立健全东丰梅花鹿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信息服务平台,实行东丰梅花鹿原产地可追溯体系。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保护和利用东丰梅花鹿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和证明商标,培育发展具有地域优势和特色的东丰梅花鹿品牌,提高梅花鹿产业知名度和综合竞争能力。
第二十条 加工和经营梅花鹿产品,必须符合相关质量安全标准。梅花鹿产品加工者和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梅花鹿产品质量安全及检验制度,并对梅花鹿产品质量安全负责。
第二十一条 禁止生产、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梅花鹿产品,或者以不合格梅花鹿产品冒充合格梅花鹿产品。
第四章 文化旅游
第二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东丰梅花鹿历史文化遗址、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和活化利用。
第二十三条 深入挖掘东丰梅花鹿在生产、生活、生态和文化等领域的价值,加强老工艺、老字号、老品种的保护与传承。
第二十四条 加强资源整合,突出东丰梅花鹿特色文化,开发东丰梅花鹿标志文化旅游纪念品、精装梅花鹿产品、精品文化旅游线路。
第二十五条 加强东丰梅花鹿历史文化宣传推广,提升东丰梅花鹿历史文化吸引力和影响力。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东丰梅花鹿历史文化保护名录。国务院、省和市人民政府已经批准公布为保护对象的,直接列入保护名录。
第五章科技人才
第二十七条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梅花鹿产业创新研发体系,对梅花鹿科研项目给予重点扶持,鼓励和支持科研机构、院校、企业和个人研发梅花鹿相关新产品、新技术和新工艺。
第二十八条 鼓励支持梅花鹿产业科学技术知识的应用研究、传播和普及,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促进梅花鹿产业科学技术进步。
第二十九条加大梅花鹿产业专业人才引进力度,吸引省内外热衷于梅花鹿产业研究、梅花鹿养殖等各界人才来辽投资兴业。
第三十条加强市、县、乡、村四级畜牧兽医技术服务队伍建设,重点开展梅花鹿饲养、疫病防控、品种改良、技能培训等服务工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违规使用兽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立即改正,对违法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规使用饲料和违禁添加剂,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没收违法使用产品,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随意弃置和处理病死梅花鹿,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梅花鹿产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其他行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梅花鹿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梅花鹿产业发展过程中涉及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23年xx月xx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高珊) [纠错]
原文链接:http://nync.liaoyuan.gov.cn/tzgg/202305/t20230531_6536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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