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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农业农村局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

来源:南通市农业农村局 时间:2023-06-07 作者:佚名

  送 达 公 告

  南通市农业农村局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

  通农渔政催告〔2022〕123-3号

  尚明锐:

  因你使用电鱼方法进行捕捞的行为,本机关于2022年11月30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通农渔政罚〔2022〕123号),对你进行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电捕工具(手持电鱼杆)一个;

  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小写:2000元整)。

  要求你于2022年12月15日前到江苏银行缴纳罚款。

  由于你在15日内未履行缴纳罚款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自2022年12月16日起每日按罚款额3%加处罚款。你在法定期限内对该处罚决定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和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催告。

  请你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依法履行下列义务:至江苏银行南通分行缴清应缴罚款及加处罚款共计人民币肆仟元整(执法机关代码1300)。

  如你逾期仍未履行上述义务,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你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在收到本催告书次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因通过其它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电话:68072282

  单位地址:南通市崇川区姚港路附-29号

  南通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6月6日


原文链接:http://nyncj.nantong.gov.cn/ntsnwx/gggs/content/fbe483af-c609-4a1f-bbba-6584dcb33d5b.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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