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科学保护和合理利用天然水域渔业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2023年实行禁渔期制度的通告》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决定在我市黄河干流实行禁渔期制度。现通告如下:
一、禁渔区和禁渔期
开封市境内黄河干流, 2023年4月1日至7月31日禁渔。
二、禁渔内容
1.除休闲垂钓以外的其他捕捞作业类型。
2.常年禁止使用电毒炸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禁止制造、销售、宣传禁用的渔具。
三、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1.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的,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
制造、销售禁用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规定,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应予立案追诉。
监督电话:0371-22126669
2023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