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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玉农(种子)罚〔2023〕1号)

来源:玉林市农业农村局 时间:2023-05-23 作者:佚名

  当事人:玉林市阳均种业经销部(经营者:欧阳军)

  经营者:欧阳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900MA5NLP7129

  经营场所:玉林二环北路1222号宏进农副产品批发市场

  当事人玉林市阳均种业经销部经营种子未按规定备案及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3年2月6日,本机关接到市民投诉称,其在广西玉林市钻牌种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登记名称为:玉林市阳均种业经销部)购买的“白花双荚大豆的荷兰豆”种子,种植结实后与期望不符,请求有关部门介入让商家赔偿。2月21日,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示证后,对当事人进了现场检查,未发现有“白花双荚大豆的荷兰豆”种子。执法人员现场向当事人询问,是否向投诉人销售有“白花双荚大豆的荷兰豆”种子。当事人答称向投诉人销售的是“白花吃苗兰豆”种子,且该种子已全部销售完毕。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出示销售种子的经营档案、种子备案证明,当事人表示销售“白花吃苗兰豆”种子未建立经营档案、也未进行种子备案。

      当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依法对当事人涉嫌经营种子未按规定备案及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就本案相关事宜对当事人进行询问,依法制作了询问笔录并提取了相关证据。3月13日,执法人员登录种子生产经营备案管理系统,未查询到涉案“白花吃苗兰豆”种子的备案信息。

  经调查核实,2022年11月,当事人从送货业务员处购进涉案“白花吃苗兰豆”种子125千克,进货价为16元/千克,销售价为20元/千克。11月28日,当事人向投诉人销售了125千克“白花吃苗兰豆”种子,通过微信二维码收取价款2500元,涉案种子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违法所得2500元,涉案“白花吃苗兰豆”种子的货值金额为2500元。经执法人员查询,“白花吃苗兰豆”种子在种子生产经营备案管理系统无备案信息,当事人也无法提供涉案种子的备案证明,且当事人在经营涉案“白花吃苗兰豆”种子时无经营档案。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欧阳军是经营者;

  二、种子生产经营备案管理系统查询结果截图粘贴1份,证明“白花吃苗兰豆”种子无备案信息;

  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情况说明1份,微信二维码收款记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涉案种子的事实以及种子来源、销售数量、违法所得。

  上述证据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具有关联性,能够相互印证,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

  2023年4月3日,本机关作出玉农(种子)告〔2023〕1号《玉林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以书面形式告知了当事人拟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所享有的行陈述、申辩的权利。《告知书》于4月7日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收到《告知书》后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向当地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之规定,当事人未向玉州区农业农村局备案即经营“白花吃苗兰豆”种子的行为属于经营种子未按规定备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六条“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和保存包括种子来源、产地、数量、质量、销售去向、销售日期和有关责任人员等内容的生产经营档案,保证可追溯。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具体载明事项,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及种子样品的保存期限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规定。”之规定,当事人经营“白花吃苗兰豆”种子仅有销售时的微信二维码收款记录,无任何其他凭证的行为属于经营种子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五项“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五)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之规定,并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违法行为: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依据:第七十九条第五项;违法情节:较轻;认定标准: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的;处罚内容:处二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当事人经营“白花吃苗兰豆”种子的货值金额为2500元,对当事人经营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3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四项“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四)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之规定,并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违法行为: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处罚依据:第七十九条第四项;违法情节:较轻;认定标准:建立、保存档案不全的;处罚内容: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对当事人经营种子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3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之规定,没收的违法所得2500元。

  综上,当事人存在经营种子未按规定备案及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两个违法行为,违反两个法律规范,应当进行并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如下合并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2500元;

  二、罚款人民币6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85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工商银行玉林分行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玉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玉林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5月4日

  

  

  文件下载:

  玉林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玉农种子)罚〔2023〕1号).xls

  

  关联文件:

  


原文链接:http://nyncj.yulin.gov.cn/xxgk/xxgkml/zwdt/tzgg/t1649179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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