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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玉农(种子)罚〔2023〕2号)

来源:玉林市农业农村局 时间:2023-05-23 作者:佚名

  

  当事人:玉林市洪信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冬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00584310570N

  住所:玉林市二环北路1222号宏进农副产品批发市场

  当事人玉林市洪信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种子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及未按规定备案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3年2月17日,本机关接到市民投诉称,其在玉林市洪信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购买的“蔡兴利 益农牌”芥菜种子,种植后表现为种苗矮、早抽薹,移植后,菜苗基本上不长大,有些继续不断抽薹,也越来越多。投诉人认为该公司销售存在质量缺陷的种子,给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请求有关部门介入让商家赔偿。

  2月21日,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示证后,依法对玉林市洪信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铺面货柜存放有“蔡興利 益農牌”芥菜种子。该芥菜种子外包装是铁瓶,标签签注:蔡興利:特選大坪埔大肉包心大芥菜種,益農®,蔡興利國際有限公司,质量保质期:12个月,净含量:100克庄。该芥菜种子库存4瓶(100克庄/瓶)。执法人员现场询问当事人的经理,是否向投诉人销售有“蔡兴利 益农牌”芥菜种子,其承认向投诉人销售了“蔡興利 益農牌”芥菜种子,也即投诉人所述的“蔡兴利 益农牌”芥菜种子。销售给投诉人的“蔡興利 益農牌”芥菜种子与现存于铺面货柜的属于同一批次种子。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出示销售“特選大坪埔大肉包心大芥菜種”种子的经营档案、种子备案证明,当事人表示“特選大坪埔大肉包心大芥菜種”种子未建立经营档案、也未进行种子备案。

  当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依法对玉林市洪信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涉嫌经营种子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及未按规定备案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执法人员依法进行了现场检查(勘验),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并就本案相关事宜对当事人的经理进行询问,依法制作了询问笔录,并提取了相关证据。3月13日,执法人员登录种子生产经营备案管理系统,未查询到涉案“特選大坪埔大肉包心大芥菜種”种子的备案信息。

  经调查核实,2022年9月11日,当事人从深圳市范记种子有限公司购进了“特選大坪埔大肉包心大芥菜種”种子6件(50瓶/件),共300瓶,进货价为13元/瓶,在销售该批种子时根据消费者购买数量的不同而存在阶梯销售价格,其中销售价格定为“批发价”的为15元/瓶,按批发价进行销售的数量为100瓶,违法所得1500元;销售价格定为“零售价”的为20元/瓶,按零售价进行销售的数量为196瓶,违法所得3920元;库存4瓶,货值金额80元。该批“特選大坪埔大肉包心大芥菜種”种子总货值金额5500元,当事人违法所得5420元。经执法人员查询,“特選大坪埔大肉包心大芥菜種”种子在种子生产经营备案管理系统无备案信息,当事人也无法提供涉案种子的备案证明,且当事人在经营涉案“特選大坪埔大肉包心大芥菜種”种子时无经营档案。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一、投诉材料打印件1份,证明案件来源;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身份证复印件(赵东生)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赵东生是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

  三、授权委托书1份、身份证复印件(赵洪生)1份,证明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身份以及委托权限;

  四、《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进货单复印件1份、销售单复印件2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特選大坪埔大肉包心大芥菜種”种子的事实以及涉案种子的来源、销售数量、违法所得。

  五、种子生产经营备案管理系统查询结果截图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涉案种子未备案;

  六、涉案种子照片证据粘贴表打印件6份,证明当事人经营涉案种子的事实以及种子标签内容。

  上述证据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具有关联性,能够相互印证,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

  2023年4月3日,本机关作出玉农(种子)告〔2023〕2号《玉林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以书面形式告知了当事人拟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所享有的行陈述、申辩的权利。《告知书》于4月7日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收到《告知书》后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六条“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和保存包括种子来源、产地、数量、质量、销售去向、销售日期和有关责任人员等内容的生产经营档案,保证可追溯。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具体载明事项,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及种子样品的保存期限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规定。”之规定,当事人经营“特選大坪埔大肉包心大芥菜種”种子,进货时有单据,销售时以“批发价”销售的部分有单据,另外投诉人向本机关提供了其购买50瓶涉案种子时的单据,除此之外,当事人无其他经营凭证,当事人的行为属于经营种子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向当地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之规定,你公司未向玉州区农业农村局备案即经营“特選大坪埔大肉包心大芥菜種”种子的行为属于经营种子未按规定备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四项“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四)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之规定,并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基准》“违法行为:(4)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处罚依据:第七十九条第四项;违法情节:较轻;认定标准:建立、保存档案不全的;处罚内容: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对当事人经营种子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并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25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五项“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五)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之规定,并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基准》“违法行为:(5)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之规定,并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基准》“违法行为: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依据:第七十九条第五项;违法情节:一般;认定标准: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不足二万元的;处罚内容:处六千元以上一万二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案当事人经营“特選大坪埔大肉包心大芥菜種”种子的货值金额为5500元,对当事人经营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并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61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之规定,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为5420元,应当予以没收。

  综上所述,责令当事人改正,并拟作出如下合并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5420元;

  二、罚款人民币86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14020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工商银行玉林分行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玉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玉林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5月4日

  

  

  文件下载:

  玉林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玉农(种子)罚〔2023〕2号).xls

  

  关联文件:

  


原文链接:http://nyncj.yulin.gov.cn/xxgk/xxgkml/zwdt/tzgg/t1649192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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