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玉林市玉州区和诚家品百货批发部(经营者:黄楚涛)
经营者:黄楚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902MAA795EN1H
经营场所:广西玉林二环北路1222号宏进农副产品批发市场
当事人经营假农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3年3月6日,本机关接到市民投诉称,玉林市玉州区和诚家品百货批发部售卖假兴昌特浓防虫丸,请相关部门尽快处理。3月7日,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示证后,对当事人的批发部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批发部门口摆放有6个纸箱,纸箱内放置有以下6种塑料袋包装的农药:(一)标注为广东台山兴昌日用化工厂的“兴昌®防虫丸”,编号409,使用说明:用于各类衣物,皮件制品及书籍文件等的驱虫、防蛀、防霉及卫生间除臭,配料:樟脑、香料,数量300袋,未标注规格、生产日期、农药登记证号;(二)标注为广东台山兴昌日用化工厂的“兴昌®防虫丸”,编号509,使用说明:用于各类衣物,皮件制品及书籍文件等的驱虫、防蛀、防霉及卫生间除臭,配料:樟脑、香料,数量115袋,未标注规格、生产日期、农药登记证号;(三)标注为广东台山兴昌日用化工厂的“兴昌®雪白防虫丸”,编号350,用途:放置于衣箱、衣柜、仓库、洗手间等,驱虫、防蛀、除臭、熏香,数量102袋,未标注规格、生产日期、农药登记证号;(四)标注为广东台山兴昌日用化工厂的“兴昌®特浓防虫丸”,编号201,使用说明:用于各类衣物,皮件制品及书籍文件等的驱虫、防蛀、防霉及卫生间除臭,配料:防蛀剂、香料,数量88袋,未标注规格、生产日期、农药登记证号;(五)标注为地址:台山市江镇公益兴昌日用化工厂的“兴昌®特浓防虫丸”,编号238,使用说明:用于各类衣物,皮件制品及书籍文件等的驱虫、防蛀、防霉及卫生间除臭,配料:樟脑、香料,数量110袋,未标注规格、生产日期、农药登记证号;(六)标注为地址:台山市江镇公益兴昌日用化工厂的“兴昌®特浓防虫丸”,精装编号238,使用说明:用于各类衣物,皮件制品及书籍文件等的驱虫、防蛀、防霉及卫生间除臭,配料:樟脑、香料,数量60袋,未标注生产厂家、规格、生产日期、农药登记证号。
当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依法对当事人涉嫌经营假农药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并对775袋涉案农药进行了扣押。执法人员依法制作了扣押现场笔录并向当事人送达了扣押决定书。3月20日,执法人员就本案相关事宜对当事人进行询问,依法制作了询问笔录并提取了相关证据。3月27日,执法人员登录中国农药信息网进行查询,未查询到广东台山兴昌日用工厂农药登记证的持证信息。4月6日,本机关对涉案6种“兴昌®特浓防虫丸”农药延长扣押三十日。
经调查核实,2023年2月25日,当事人从上门推销的业务员处购进涉案农药:一、“兴昌®防虫丸”,编号409,进货300袋,进价0.405元/袋,销售价0.43元/袋,尚未销售,无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为129.00元;二、“兴昌®防虫丸”,编号509,进货115袋,进价0.68元/袋,销售价0.75元/袋,尚未销售,无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为86.25元;三、“兴昌®雪白防虫丸”,编号350,进货102袋,进价0.68元/袋,销售价0.75元/袋,尚未销售,无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为76.50元;四、“兴昌®特浓防虫丸”,编号201,进货88袋,进价1.08元/袋,销售价1.15元/袋,尚未销售,无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为101.20元;五、“兴昌®特浓防虫丸”,编号238,进货110袋,进价1.305元/袋,销售价1.45元/袋,尚未销售,无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为159.50元;六、“兴昌®特浓防虫丸”,精装编号238,进货60袋,进价1.65元/袋,销售价1.8元/袋,尚未销售,无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为108.00元。截至案发时,涉案6种农药都没有销售,无违法所得,库存775袋,涉案农药的总货值金额为660.45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身份证复印件(黄楚涛)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二、《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查封(扣押)决定书》1份、《扣押现场笔录》1份、《延长扣押决定书》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6种“兴昌®防虫丸”农药的事实以及本机关采取的强制措施;
三、中国农药信息网查询结果截图打印件1份,证明广东台山兴昌日用工厂未对涉案的6种防虫丸进行登记;
四、农药现场库存照片粘贴表1份、农药标签照片粘贴表12份,证明当事人经营涉案农药的事实及农药标签内容、数量;
五、《询问笔录》1份、和诚家品入库单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涉案农药的事实、数量、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
上述证据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具有关联性,能够相互印证,且均得到当事人认可,具备法定证明效力。
2023年3月31日,本机关作出《玉林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玉农(农药)告〔2023〕1号),以书面形式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所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告知书》于4月7日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收到《告知书》后法定期限未提出陈述、申辩。
根据农业农村部作出的《农药登记资料要求》规定:卫生用农药,是指用于预防、控制人生活环境和农林业中养殖业动物生活环境的蚊、蝇、蜚蠊、蚂蚁和其他有害生物的农药。按其使用场所和使用方式分为家用卫生杀虫剂和环境卫生杀虫剂两类。家用卫生杀虫剂主要是指使用者不需要做稀释等处理在居室直接使用的卫生用农药;环境卫生杀虫剂主要是指经稀释等处理在室内外环境中使用的卫生用农药。当事人经营的上述6种涉案樟脑丸(防虫丸)属于卫生用农药,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之规定,经营上述三种卫生用农药无需农药经营许可证。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国家实行农药登记制度。农药生产企业、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农药登记,新农药研制者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农药登记。”和《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禁用的农药,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以及未附具标签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的规定,涉案6种农药生产时需取得农药登记证,未取得农药登记证的按照假农药处理。当事人的行为涉嫌经营假农药。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经营假农药;”之规定,并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违法行为:经营假农药;处罚依据: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法情节:较轻;认定标准: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处罚内容: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处5000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案当事人经营涉案6种农药无违法所得,总货值金额为660.45元。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假农药,并作出如下处罚:
一、没收“兴昌®防虫丸”(编号409)300袋、“兴昌®防虫丸”,(编号509)115袋、“兴昌®雪白防虫丸”(编号350)102袋、“兴昌®特浓防虫丸”(编号201)88袋、“兴昌®特浓防虫丸”(编号238)110袋、“兴昌®特浓防虫丸”(精装编号238)60袋,共计775袋;
二、罚款人民币505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工商银行玉林分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没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玉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玉林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5月5日
文件下载:
玉林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玉农(农药)罚〔2023〕1号).xls
关联文件:
原文链接:http://nyncj.yulin.gov.cn/xxgk/xxgkml/zwdt/tzgg/t1649121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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