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玉州区文禾兽药销售经营部
法定代表人(投资人):凌健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02MA7BL8882R
住所:广西玉林市玉州区中秀路216号(原外环南路南侧)
联系电话:15277098759
当事人经营假兽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3年4月6日,本机关执法人员示证后对位于玉林市玉州区中秀路216号的玉林市玉州区文禾兽药销售经营部进行监督检查,在经营场所的货架上发现以下兽药:一、标称为“氟苯尼考片”的兽药1盒,内装有9瓶,规格为100片/瓶,生产日期:20221008,生产厂家名称为香港史瑞克宠物用品有限公司;二、标称为“强力杀虫片”的兽药1盒,内有18瓶,规格为100片/瓶,生产日期:20221201,生产厂家名称为广西山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三、标称为“流感瘟喘王”的兽药1盒,内有29瓶,规格为100片/瓶,生产日期:20230101,生产厂家名称为广西南宁市新星兽药厂;四、标称为“喘毒克星甲砜霉素片”的兽药1盒,内有27瓶,规格为100片/瓶,生产日期:20221108,生产厂家名称为广西南宁市新星兽药厂;五、标称为“咳喘霸王”的兽药1盒,内有12瓶,规格为100片/瓶,生产日期:20230108,生产厂家名称为广西南宁市新星兽药厂;六、标称为“恩诺沙星片炎瘟6号”的兽药1盒,内装有8瓶,规格为50片/瓶,生产日期:20221106,生产厂家名称为广西北流市健昊动物药业有限公司;七、标称为“阿莫西林片”的兽药1盒,内装有26瓶,规格为100片/瓶,生产日期:20230205,生产厂家名称为香港史瑞克宠物用品有限公司;八、标称为“喘特甲砜霉素片”的兽药1盒,内装有87瓶,规格为100片/瓶,生产日期:20230205,生产厂家名称为广西南宁市新兴药业有限公司。执法人员登录国家兽药基础数据库核查,查询不到与上述8种兽药相符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等相关信息,该8种兽药涉嫌为假兽药。当事人的经营行为涉嫌违法。
当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依法对涉案的8种兽药进行扣押,并依法对当事人涉嫌违法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4月11日,执法人员就本案相关事宜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罗世刚进行询问,依法制作询问笔录并提取了相关证据。
经调查核实,2022年12月底,当事人以0.9元/瓶的价格从一名上门推销员处直接购进涉案的“氟苯尼考片”兽药10瓶、“强力杀虫片”兽药30瓶、“流感瘟喘王”兽药30瓶、“喘毒克星甲砜霉素片”兽药30瓶、“咳喘霸王”兽药30瓶、“恩诺沙星片炎瘟6号”兽药20瓶、“阿莫西林片”兽药30瓶、“喘特甲砜霉素片”兽药120瓶。涉案的上述8种兽药在国家兽药基础数据库查询不到相符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等相关信息,属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的兽药。当事人购进的涉案兽药被查获时,“氟苯尼考片”销售了1瓶,销售价为2.5元/瓶,违法所得2.5元,货值金额为25元;“强力杀虫片”销售了12瓶,销售价为1.5元/瓶,违法所得18元,货值金额为45元;“流感瘟喘王”销售了1瓶,销售价为2.5元/瓶,违法所得2.5元,货值金额为75元;“喘毒克星甲砜霉素片”销售了3瓶,销售价为2.5元/瓶,违法所得7.5元,货值金额为75元;“咳喘霸王”销售了18瓶,销售价为1.5元/瓶,违法所得27元,货值金额为45元;“恩诺沙星片炎瘟6号”销售了12瓶,销售价为1.5元/瓶,违法所得18元,货值金额为30元;“阿莫西林片”销售了4瓶,销售价为2.5元/瓶,违法所得10元,货值金额为75元;“喘特甲砜霉素片”销售了33瓶,销售价为1.5元/瓶,违法所得49.5元,货值金额为180元。当事人经营的8种涉案兽药违法所得合计135元,总货值金额为550元。当事人对上述违法事实均予以认可。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一、兽药经营监督检查记录1份、证明案件的来源是检查发现;
二、身份证复印件(凌健珍)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凌健珍是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投资人);
三、兽药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具有兽药经营资质;
四、委托书1份、身份证复印件(罗世刚)1份,证明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身份及代理权限;
五、《玉林市农业农村局扣押决定书》(玉农(兽药)扣〔2022〕1号)1份,《扣押现场笔录》1份,《送达回证》1份,证明本机关已对查获的涉案兽药共216瓶依法扣押;
六、国家兽药基础数据库查询结果截图打印件(8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氟苯尼考片”、“强力杀虫片”、“流感瘟喘王”、“喘毒克星甲砜霉素片”、“咳喘霸王”、“恩诺沙星片炎瘟6号”、“阿莫西林片”“喘特甲砜霉素片”兽药在国家兽药基础数据库查询不到相符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等相关信息,属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的产品;
七、现场照片打印件2份、《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氟苯尼考片”、“强力杀虫片”、“流感瘟喘王”、“喘毒克星甲砜霉素片”、“咳喘霸王”、“恩诺沙星片炎瘟6号”、“阿莫西林片”“喘特甲砜霉素片”兽药的数量、违法所得和货值金额。
上述证据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具有关联性,能够相互印证,且均得到当事人认可,具备法定证明效力。
2023年4月26日,我机关作出《玉林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玉农(兽药)告〔2022〕1号),并于4月27日直接送达当事人,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所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经营的“氟苯尼考片”、“强力杀虫片”、“流感瘟喘王”、“喘毒克星甲砜霉素片”、“咳喘霸王”、“恩诺沙星片炎瘟6号”、“阿莫西林片”“喘特甲砜霉素片”兽药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假兽药处理:(二)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进口的,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而未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即销售、进口的;”之规定,涉案的兽药认定为假兽药,当事人经营假兽药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禁止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和假、劣兽药”之规定。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并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基准》“违法行为:有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假、劣兽药;处罚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法情节:较轻;认定标椎:货值金额不足3000元的;处罚内容:没收用于违法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案货值金额为550元,现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假兽药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氟苯尼考片”假兽药9瓶、“强力杀虫片”假兽药18瓶、“流感瘟喘王”假兽药29瓶、“喘毒克星甲砜霉素片”假兽药27瓶、“咳喘霸王”假兽药12瓶、“恩诺沙星片炎瘟6号”假兽药8瓶、“阿莫西林片”假兽药26瓶、“喘特甲砜霉素片”假兽药87瓶;
二、没收违法所得135元;
三、罚款人民币11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1235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你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你放弃上述权利。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工商银行玉林分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玉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玉林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5月6日
文件下载:
玉林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玉农(兽药)罚〔2023〕1号.xls
关联文件:
原文链接:http://nyncj.yulin.gov.cn/xxgk/xxgkml/zwdt/tzgg/t16496036.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