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开展“大棚房”问题回潮反弹排查整治的通知》(农农发〔2023〕4号)、《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大棚房”问题回潮反弹排查整治的通知》(桂农厅发〔2023〕35号)文件精神,防止“大棚房”问题回潮反弹,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大棚房”问题回潮反弹排查整治。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压紧压实责任,全面开展排查
各县(区)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自治区和市级部署要求,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压紧压实属地责任,对照《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开展“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坚决遏制农地非农化的方案>的通知》(贺政办发〔2018〕127号)、《贺州市农业农村局 贺州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贺州市开展“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回头看”工作方案>的通知》(贺农发〔2021〕27号)文件要求,重点聚焦三类问题,一是以设施农业为名占用耕地违法违规建设与农业发展无关的设施,二是在农业大棚内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设住宅、餐饮、娱乐等非农设施,三是农业大棚看护房建设面积严重超标准,开展全面排查,摸清“大棚房”问题回潮底数。对已列入“专项行动”和“回头看”问题台账整治整改后又死灰复燃的问题,以及“专项行动”和“回头看”结束后的新增问题,开展拉网式排查,不留死角、摸清底数,对排查发现的问题逐一建立问题台账。
二、落实有效措施,严格整治整改
各县(区)要根据排查结果,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区分情况,依法依规整治整改。对在各类农业园区内占用耕地或直接在耕地上违法违规建设住房等非农设施的,以及在农业大棚内违法违规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的,要作为清理整治重点,依法依规严厉打击,坚决退房还地,恢复生产。对农业大棚看护房占地面积超标的,要区分情况, 切实加以整改。看护房标准可参照《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桂自然资规〔2020〕3号)和《贺州市自然资源局 贺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贺州市设施农业用地实施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贺自然资规〔2020〕5号)执行。对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设的“大棚房”等非农设施,清理整治后,按照“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采取综合措施,尽快恢复农业生产。
三、依法惩治惩处,严肃执纪问责
各县(区)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违规建设“大棚房”等问题的责任主体,依法依规从严查处。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司法等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在“大棚房”问题回潮反弹排查整治中不作为、乱作为、失职渎职的公职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严肃追责问责。对涉嫌有内外勾结、搞利益交换和谋取私利等腐败行为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各县(区)要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邮箱等联系方式,畅通举报渠道,对收到的信息线索一经核实确认,立即严肃处理。
四、加强督导核查,推动工作落实
为加强对各县(区)“大棚房”问题回潮反弹排查整治工作的督促指导,进一步推动工作落实落地,市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成立两个督导核查组拟于5月17日-18日到各县(区)开展“大棚房”问题回潮反弹排查整治情况督导核查。督导核查组将通过听取汇报、查阅台账、实地核查等方式,对各县(区)列入“专项行动”和“回头看”问题台账整治整改后是否死灰复燃、重点建设的设施农业中是否存在“大棚房”问题、工作台账是否建立等进行督导核查。督导核查组成员名单如下:
督导核查一组:负责八步区、平桂区、富川瑶族自治县
组长:胥宇建 市农业农村局总农艺师
成员:徐彬栩 市自然资源局耕保科科长
李斌 市种子与种植业工作站负责人
督导核查二组:负责钟山县、昭平县
组长:赖庆文 市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成员:龙东翔 市自然资源局执法监察支队干部
银秋玲 市种子与种植业工作站干部
五、健全长效机制,严格落实监管
各县(区)要对照《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建立“大棚房”问题常态长效监管机制的通知》(桂农厅发〔2019〕23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桂自然资规〔2020〕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的实施意见》(桂自然资发〔2022〕24号)、《贺州市建立“大棚房”问题常态长效监管工作机制》(贺自然资〔2019〕87号)、《贺州市自然资源局 贺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贺州市设施农业用地实施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贺自然资规〔2020〕5号)等文件要求,明确设施农业用地范围,合理确定设施农业用地选址和规模,规范设施农业用地使用,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监管。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工作机制,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逐级明确任务、压实责任,将“大棚房”问题清理整治纳入耕地种植用途管控工作范围,加强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即查即改,切实把防止“大棚房”问题回潮反弹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各县(区)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扎实开展“大棚房”问题回潮反弹排查整治和自查自纠,认真填写《“大棚房”问题回潮反弹情况表》(见附件),并形成自查报告,自查报告以正式文形式于5月19日中午12:00前报送市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可编辑电子版同步发至市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的电子邮箱)。
未尽事宜,请与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联系,市农业农村局联系人:李斌,联系电话:13978445353,电子邮箱:hzsnjz@126.com;市自然资源局联系人:徐彬栩,联系电话:13978448925,电子邮箱:hzsgbk@163.com。
附件:“大棚房”问题回潮反弹情况表
贺州市农业农村局
贺州市自然资源局
2023年5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大棚房”问题回潮反弹情况表
县(区)
序号 | “大棚房”问题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责任主体 | “大棚房”问题 | 违法违规 具体情况 | 整改情况 | ||||||
面积 (亩) | 问题总数 | 问题性质(数量) | 问题类型(数量) | |||||||||
回潮反弹 | 新增问题 | Ⅰ | Ⅱ | Ⅲ | ||||||||
注:1.“‘大棚房’问题项目名称”填写“**园项目” “**看护房”等。
2.“建设地点”填写“**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区)**乡(镇)**村**组”。
3.“责任主体”填写负责单位名称或者农户个人姓名。
4.“问题总数”指单个项目中“大棚房”问题的总个数。
5.“回潮反弹”是指已列入“专项行动”、“回头看”问题台账整治整改后又死灰复燃的问题;
“新增问题”是指“专项行动”、“回头看”结束后新出现的问题;
“Ⅰ”是以设施农业为名占用耕地违法违规建设与农业发展无关设施的;
“Ⅱ”是在农业大棚内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设住宅、餐饮、娱乐等非农设施的;
“Ⅲ”是农业大棚看护房建设面积严重超标准的。
请分别在“问题性质(数量)”和“问题类型(数量)”对应子栏中填写数字,“问题总数”=“问题性质(数量)”=“问题类型(数量)”。
6.“违法违规具体情况”中应明确涉及土地性质为“一般耕地”或“永久基本农田”。
7.“整改情况”中应包括问题整治整改情况、党纪政务处分情况、立案查处情况等。
贺州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2023年5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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