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新修订)、《财政部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落实免征和取消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农办财〔2015〕10号)、《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办公室关于做好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渔牧办发〔2015〕52号)及《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3年度渔业捕捞许可证年审工作的通知》(桂农厅办发〔2023〕48号)要求,现就做好我市2023年度渔业捕捞许可证年审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年审时间
由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与交通部门沟通联系,根据管理实际共同确定渔船检验及渔业捕捞许可证年审时间。
二、年审范围
梧州市捕捞渔船、养殖渔船和渔业捕捞辅助船所持的《内陆渔业船舶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捕捞许可证》。
三、年审条件
(一)具有有效的渔业船舶国籍证书(2023年1月1日起)和渔业船舶检验证书,船舶所有人和渔船主尺度、主机功率、吨位未发生变更,且与渔业船舶证书载明一致;
(二)渔船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与许可内容一致;
(三)未超出捕捞限额指标(对实行捕捞限额管理的渔船);
(四)按规定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五)按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六)其他条件符合有关规定。
年审不合格的,由所在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船舶所有人限期改正,可以再审验一次。再次审验合格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继续有效。
四、渔业资源保护费征收
各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渔政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农业农村部有关文件精神,对符合免征条件的小微企业,一律免征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或者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方式变相继续收费。
除符合免征条件的小微企业外,其他渔船应按《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全区水产系统渔政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桂价费字〔1995〕088号)的规定征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五、年审签证
2023年1月1日前核发、尚在有效期内的渔业船舶证书,可继续在证书上进行年审签证。渔业捕捞辅助船年审合格后,渔业捕捞许可证发证机关应在其证书“年度审验签证”栏中填写年审意见,并由审验人签字,注明日期,加盖公章或专用章。养殖渔船和捕捞渔船年审合格后,《内陆渔业船舶证书》发证机关应在其证书“年度审验签证”栏中填写缴费金额、年审意见,并由审验人签字,注明日期,加盖公章或专用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606号》,2023年1月1日起,国内海洋渔船和内陆渔业船舶证书的捕捞许可内容合并,统一整合为“渔业捕捞许可证”。2023年1月1日起核发的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捕捞许可证》不再显示年审签证栏,由所在地渔业主管部门参照原证书上的年审签证栏样式制作年审签证记录表,并按上述要求做好年审签证记录。
六、其他要求
(一)严格执行老旧渔船管理规定。在开展渔业捕捞许可证年审工作时,对老旧渔船应严格按照渔业船舶检验证书记载的有效期核定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核准作业时限。
(二)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各县(市、区)在开展渔业捕捞许可证年审工作时,通过在办公区域醒目位置张贴宣传标语、发放相关法律条文宣传单、播放警示教育片等方式,强化渔业安全生产警示教育,进一步提高渔民的安全生产意识,确保渔业安全生产。
(三)落实投保渔业安全生产责任险。渔业生产是国家明确的安全生产八大高危行业之一,根据《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版)第五十一条规定渔业生产经营主体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各县(市、区)要结合年审工作,根据《梧州市2022年渔业安全生产责任险工作实施方案》,加大力度宣传新《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渔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有关政策、发放渔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宣传资料等,提高渔民对渔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认知,落实渔民购买渔业安全生产责任险。
(四)加强汇报沟通。各县(市、区)在开展渔业捕捞许可证年审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以便研究解决。
未尽事宜,请与梧州市农业农村局渔业渔政管理科联系,联系人:覃希,联系电话:3862079。
梧州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2023年4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审批局
梧州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2023年4月6日印发
文件下载:
梧农局办发〔2023〕9号梧州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23年度渔业捕捞许可证年审工作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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