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农时代-村官FZ网!!
当前所在: 网站首页> 通知公告>玉农(农药)罚〔202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玉农(农药)罚〔202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玉林市农业农村局 时间:2023-05-15 作者:佚名

  玉农(农药)罚〔2023〕3号

  当事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中路皆好百货超市(经营者黄玉连)

  经营者:黄玉莲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900MA5L2BX06A

  住所:玉林市玉州区******

  当事人经营假农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3年3月7日,玉林市农业农村局接到举报称玉林市玉州区人民中路皆好百货超市(经营者黄玉连)涉嫌经营假农药,即刻派出执法人员到该超市进行检查。执法人员经出示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获玉林市玉州区人民中路皆好百货超市店长陈彩同意并在其陪同下依法对其位于玉林市人民中路344-2号超市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该超市经营面积340平方米(共2层)。在当事人二楼第3排货柜中间发现摆放有以下农药产品:一、标注为广东开平市婷婷日用品加工厂生产的“晨曦®防虫樟脑丸”,产品标准号:Q/KPTT02,农药登记证号、有效成分含量均未标注,生产日期:20211014,该农药为塑料袋包装,数量:8袋;二、标注为广州宝毅日用贸易有限公司生产的“倍家亲 芳香樟脑丸”,产品标准号:Q/DH2,农药登记证号、有效成分含量均未标注,该农药为塑料袋包装,数量:9袋;三、标注“XINGCHANG®芳香防虫丸”,产品标准号:Q/GXH001,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登记证号、有效成分含量、生产日期均未标注,该农药为塑料袋包装,数量:12袋。执法人员对上述农药进行了现场拍照取证,检查过程中当事人店长陈彩积极配合。

  当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依法对当事人涉嫌违法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并对29包涉案农药进行了扣押。执法人员依法制作了扣押现场笔录并向当事人送达了扣押决定书。3月13日,执法人员就本案相关事宜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陈彩进行询问,依法制作了询问笔录并提取了相关证据。3月20日,执法人员登录中国农药信息网查询,未查询到广东开平市婷婷日用品加工厂和广州宝毅日用贸易有限公司的持证信息。

  经调查核实,涉案的标称广东开平市婷婷日用品加工厂生产的“晨曦®防虫樟脑丸”、标称广州宝毅日用贸易有限公司生产的“倍家亲芳香樟脑丸”和无标注生产厂家的“XINGCHANG®芳香防虫丸”均是当事人经营的,其中“晨曦®防虫樟脑丸”进货数量20袋,库存数量8袋,已销售12袋,销售价是3.9元/袋,货值金额78元,违法所得46.8元;“倍家亲芳香樟脑丸”进货数量20袋,库存数量9袋,已销售11袋,销售价是3.0元/袋,货值金额60元,违法所得33元;“XINGCHANG®芳香防虫丸”进货数量20袋,库存数量12袋,已销售8袋,销售价是2.5元/袋,货值金额50元,违法所得20元,上述3种涉案商品货值金额总共188元,违法所得99.8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黄玉连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黄玉连是本案涉案农药的经营者;

  二、当事人出具的委托书1份、陈彩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和委托权限;

  三、中国农药信息网查询结果截图2份,证明涉案农药包装袋上标称的生产企业未对涉案农药进行登记;

  四、政务热线投诉受理工单1份,证明此案的来源;

  五、进货单、入库单和库存单复印件5份、执法现场照片和涉案农药产品照片、标价牌照片7份、《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扣押现场笔录》1份、《扣押决定书》1份、《延长扣押决定书》1份、送达回证2份、《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假农药的事实以及涉案农药的数量、货值金额、违法所得金额。

  六、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证明涉案农药供货商信息。

  上述证据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具有关联性,能够相互印证,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

  2023年4月3日,本机关作出《玉林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玉农(农药)告〔2023〕3号)并于4月6日直接送达当事人,以书面形式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所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

  本机关认为: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本条例所称农药,是指用于预防、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鼠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及第二款第五项“前款规定的农药包括用于不同目的、场所的下列各类:(五)预防、控制蚊、蝇、蜚蠊、鼠和其他有害生物;”之规定和农业农村部作出的《农药登记资料要求》第二章2.20“卫生用农药,是指用于预防、控制人生活环境和农林业中养殖业动物生活环境的蚊、蝇、蜚蠊、蚂蚁和其他有害生物的农药。按其使用场所和使用方式分为家用卫生杀虫剂和环境卫生杀虫剂两类。家用卫生杀虫剂主要是指使用者不需要做稀释等处理在居室直接使用的卫生用农药;环境卫生杀虫剂主要是指经稀释等处理在室内外环境中使用的卫生用农药。”之规定,当事人经营的“晨曦®防虫樟脑丸”、“XINGCHANG®芳香防虫丸”和“倍家亲芳香樟脑丸”属于卫生用农药,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之规定,经营上述三种卫生用农药无需农药经营许可证。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禁用的农药,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以及未附具标签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之规定,当事人经营涉案的未标示农药登记证号的樟脑丸(防虫丸)属于假农药,当事人经营上述樟脑丸(防虫丸)的行为属于经营假农药行为。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经营假农药;”之规定,并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违法行为:经营假农药;处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法情节:较轻;认定标准: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处罚内容: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处5000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假农药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一、没收“晨曦®防虫樟脑丸”8袋、“XINGCHANG®芳香防虫丸”12袋和“倍家亲芳香樟脑丸”9袋;

  二、没收违法所得99.8元;

  三、罚款人民币5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5099.8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工商银行玉林分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玉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玉林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4月14日

  

  

  文件下载:

  玉农(农药)罚〔2023〕3号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xls

  

  关联文件:

  


原文链接:http://nyncj.yulin.gov.cn/xxgk/xxgkml/zwdt/tzgg/t16344991.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本网概况 会员服务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免责声明
全国三农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 北京中农时代农业技术研究院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民事主体负责。中农时代-村官FZ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中农时代农业技术研究院主办——三农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中农兴业 工程指定网站 
联系邮箱:cgneican@tom.com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院西配楼205办公室
 联系电话:010-57744786,监督电话:18516948318,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744786
联系QQ:4733608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