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关于印发2023年河池市蚕种市场监管
激励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农业农村局,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现将《2023年河池市蚕种市场监管激励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池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2023年3月21日
2023年河池市蚕种市场监管激励方案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打造河池市千亿蚕桑茧丝绸产业集群和国家级广西蚕桑优势特色产业集群的目标要求及工作部署,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蚕种管理条例》规定,制定本激励方案。
一、激励目的
规范我市蚕种生产经营秩序,强化市场监管,切实维护蚕种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激发蚕种生产者、经营者规范管理的积极性,建立蚕种质量安全规范监管长效机制,促进我市蚕业高质量发展。
二、激励项目
(一)评选“市级商品小蚕生产经营示范合作社(或企业)”
本年度评选20家“市级商品小蚕生产经营示范合作社(或企业)”,每户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0元人民币及授予荣誉牌匾。2022年已经获评的市级示范户,2023年再度获评的,在今年奖励10000元的基础上,再奖励5000元。
1.评选对象
(1)本激励项目的评选对象为河池市辖区内的所有商品小蚕生产经营合作社或企业(2022年获奖的市、县级示范户可以继续参评)。
(2)评选对象必须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成立合作社或企业(合作社社员或企业成员必须有脱贫户5户以上)。
2.评选标准
(1)桑园面积及饲养标准。一是有配套桑园且面积达30亩以上,年生产经营小蚕5000标准张以上。二是桑蚕品种均应是优质高产的优良品种(桑树主要品种为桂桑优12、桂桑优62、特2、农桑等;蚕主要品种为两广2号、桂蚕8号、桂蚕2号、桂N2等)。三是桑蚕良种推广率达到100%,桑园环境整洁,无蚕沙乱倒乱放的情况。
(2)小蚕房标准。配套有200平方米以上的小蚕房,有专用储叶室、消毒池、蚕沙处理池(蚕沙无害化处理须达100%)、温湿度调控设备。
(3)技术、质量和管理标准。相关技术、质量及管理标准要达到《广西桑蚕小蚕共育技术规程》的要求,标准张产茧产量要达40千克以上,商品小蚕生产经营的档案、“明白卡”等要规范完整。
(4)带动示范。示范合作社或企业各种档案材料齐全,并建立完善联农带农利益联结机制,通过社会化服务(商品小蚕共育、蚕苗供应、大蚕饲养技术指导等)带动农户发展桑蚕产业实现家庭增收,年内至少带动农户50户以上,其中脱贫户(含监测对象但不包含2014—2015年退出户)10户以上。
(5)一票否决项。年度内生产经营的商品小蚕发生大的质量问题,有被群众投诉现象或者其它违法行为的,一票否决。
(二)评选“县级商品小蚕生产经营示范合作社或企业”
本年度评选40家“县级商品小蚕生产经营示范合作社或企业”,每个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元人民币及授予荣誉牌匾。2022年已经获评的县级示范合作社或企业,2023年再度获评的,在今年奖励5000元的基础上,再奖励2500元。
1.评选对象
(1)本激励项目的评选对象为河池市辖区内的所有商品小蚕生产经营合作社或企业(2022年获奖的县级示范户可以继续参评)。
(2)评选对象必须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成立合作社(或企业)(合作社社员或企业成员必须有脱贫户5户以上)。
2.评选标准
(1)桑园面积及饲养标准。一是有配套桑园且面积达20亩以上,年生产经营小蚕1000标准张以上。二是桑蚕品种均应是优质高产的优良品种(桑树主要品种为桂桑优12、桂桑优62、特2、农桑等;蚕主要品种为两广2号、桂蚕8号、桂蚕2号、桂N2等)。三是桑蚕良种推广率达到100%,桑园环境整洁,无蚕沙乱倒乱放的情况。
(2)小蚕房标准。配套有100平方米以上的小蚕房,有专用储叶室、消毒池、蚕沙处理池(蚕沙无害化处理须达100%)、温湿度调控设备。
(3)技术、质量和管理标准。相关技术、质量及管理标准要达到《广西桑蚕小蚕共育技术规程》的要求,标准张产茧产量要达35千克以上,商品小蚕生产经营的档案、“明白卡”等要规范完整。
(4)带动示范。示范合作社或企业各种档案材料齐全,并建立完善联农带农利益联结机制,通过社会化服务(蚕苗共育、蚕苗供应、技术培训等)带动农户发展桑蚕产业实现家庭增收,年内至少带动农户30户以上,其中脱贫户(含监测对象但不包含2014-2015年退出户)10户以上。
(5)一票否决项。年度内生产经营的商品小蚕发生大的质量问题,有被群众投诉现象或者其它违法行为的,一票否决。
三、举报奖励项目
对于生产过程中出现的违法经营行为,实行“提供违法生产(经营)蚕种线索奖励”的办法,对于提供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蚕种线索者,经调查属实后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元人民币;属于重大案件线索的,经调查属实后酌情相应提高奖励金额。
四、申报方法及步骤
(一)“市级商品小蚕生产经营示范合作社(或企业)”和“县级商品小蚕生产经营示范合作社或企业”的申报
1.项目申报时间为2023年9月30日前,逾期不再受理。
2.由商品小蚕生产经营主体填报申报表(附件2),报当地农业农村局审核。
3.当地农业农村局经实地核验和审查相关材料后,签署推荐意见,将电子版和加盖公章纸质申报表报送到市农业农村局。
4.市农业农村局将各县(区)申报材料汇总后,组织核验小组实地核查,核验通过后按照相关财务制度将款项打到申报主体账户。
(二)举报奖励的申报
举报数量不限,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接到举报后,当地农业农村部门应立即进行核实,经调查核实后,填写线索举报奖励申报表(附件3)上报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业农村局核实后按照相关财务制度将款项打到举报人账户。
五、其他要求
(一)各申报主体要对所提交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如有造假行为,一经核查发现,立即取消评选资格,并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二)各县(区)农业农村局要认真履行核验职责并对当地所申报项目的真实性负责,一经核查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将依据相关工作制度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处理。
(三)各相关单位和个人要做好线索举报保密工作,不得泄露举报人信息,如发现有泄露的情况,将依照保密工作制度给予严肃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未尽事宜,请与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潘炳章同志联系,电话:2775346,18107885891。邮箱:hcsnyzfydd@163.com。
附件:1.河池市蚕种市场监管激励项目名额分配表
2.河池市商品小蚕生产经营市(县)级示范合作社项目申报表
3.河池市蚕种市场监管线索举报奖励申报表
附件1
河池市蚕种市场监管激励项目名额分配表
序号 | 县(区) | 市级示范合作社(企业) | 县级示范合作社(企业) | 备注 |
1 | 金城江区 | 2 | 3 | |
2 | 宜州区 | 7 | 14 | |
3 | 罗城县 | 2 | 3 | |
4 | 环江县 | 4 | 9 | |
5 | 南丹县 | 0 | 1 | |
6 | 天峨县 | 0 | 1 | |
7 | 大化县 | 0 | 1 | |
8 | 东兰县 | 2 | 3 | |
9 | 巴马县 | 1 | 2 | |
10 | 凤山县 | 1 | 2 | |
11 | 都安县 | 1 | 1 | |
合 计 | 20 | 40 | ||
附件2
河池市商品小蚕生产经营
市(县)级示范合作社或企业申报表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申报单位 | 法人 (负责人) | ||
地 址 | 联系电话 | ||
申 报 依 据 (条件) | |||
县(区)农业农村局推荐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市农业农村局考评组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市农业农村局审批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附件3
河池市蚕种市场监管线索举报奖励申报表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申报单位 | 法定代表人 | ||
家庭地址 | 联系电话 | ||
申 报 依 据 (条件) | |||
县(区)农业农村局推荐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市农业农村局考评组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市农业农村局审批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