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关于印发2023年全市饲料质量安全监管
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农业农村局,市饲料兽药监察所、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为强化饲料质量安全监管,提高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3年全区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桂农厅办发〔2023〕25号)要求,我局制定了《2023年全市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河池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2023年3月3日
2023年全市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方案
为加强饲料质量安全监管,规范饲料生产、经营和使用行为,严厉打击养殖环节使用“瘦肉精”等违禁添加物行为,努力提升养殖业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2023年全区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方案》(桂农厅办发〔2023〕25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上下联动、分级负责的原则,健全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机制,统筹运用监督抽查、产品监测和现场检查等手段,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强化检打联动,有效遏制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全市饲料行业健康发展。
二、工作任务
(一)饲料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1.监测任务。全年计划监测50批,其中,自治区本级10批,市本级40批,抽样、送样任务分配及时间安排见附件1。
2.监测对象。全市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企业,以及养殖场(户)。
3.监测项目。检测项目应覆盖质量、卫生指标,配合饲料、浓缩饲料和精料补充料检测项目为铜、锌、铅、砷、镉、粗蛋白等,单一饲料检测项目为粗蛋白、三聚氰胺等。检测方法、判定依据和判定原则按《2023年全区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方案》(桂农厅办发〔2023〕25号)执行。
4.抽样要求。严格按程序规范开展抽检,规范复核检测流程。饲料产品抽样、送样工作由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负责,各县(区)农业农村局配合实施;饲料产品检测工作由市饲料兽药监察所负责。送样单位在送样前应填报《饲料质量安全抽样情况汇总表》(附件2)发送自治区饲料监测所电子邮箱(gxsysl@126.com),承检单位要规范抽检工作流程,及时向被监督抽查对象发送检测报告,保证监督抽查和检验检测程序合法合规。
(1)按照《饲料采样》(GB/T14699.1-2005)执行。
(2)抽样时若无标签应进行包装取证(照相等),并经被抽样单位确认。抽样人员应注意所抽样品送到检验单位时,保质期应不少于20天,在检测和异议期内超过保质期的产品不得抽样。对被抽检标示生产企业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失效的,应按照监测工作规范的抽样原则报告当地农业农村局查处并直接判为不合格,不再抽样检测。上半年监测样品量原则上不应低于全年总量的50%。
(3)在生产环节抽样应全覆盖辖区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每个企业每个类别不超过2个批次。重点跟踪抽检上一年国家及自治区通报不合格和群众举报的企业。
5.结果报送。市饲料兽药监察所分别于2023年6月15日、11月10日前将上半年和全年监测总结(含监测结果和不合格结果,见附件3-4)报送自治区饲料监测所。
6.复核检测要求。被监督抽检企业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5日内,向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提出书面复核检测申请,说明复检理由。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同认可检验结果。对提出复检申请的,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组织自治区饲料监测所按照规范流程进行复核检测,复核检测费用由提出复核检测申请的被监督抽检企业承担。复核检测后仍有异议的,可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2日内申请仲裁检验,仲裁检验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委托国家级饲料检测机构负责。
7.结果处理。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在收到自治区通报的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结果后,将及时按照《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督促所辖县(区)农业农村局对被抽样的饲料生产、经营企业和养殖场(户)实施处罚或移交案件至有关部门,同时将查处移交结果上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现场检查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要组织开展辖区内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现场检查,确保辖区内所有生产企业年内至少接受一次检查。
1.检查内容。包括受检企业的生产许可条件、安全生产、原料管理、生产线要求、生产过程控制、产品质量控制、产品销售等。具体按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现场检查表》(另发)执行。
2.工作方式。
一是开展现场检查。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组织熟悉饲料许可与管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工艺与检验化验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和畜牧兽医管理部门人员组成检查组实施现场检查,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半天。
二是规范现场检查程序。检查组对受检企业生产现场、制度文件、生产记录和检验记录等进行检查,问询受检企业相关人员。现场检查发现问题的,应通过照相、录像、复印等方式留存相关证据和材料。现场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向受检企业通报检查情况,按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现场检查表》要求填写现场的查表,通知受检企业负责人签字并盖章确认。受检企业负责人的绝签字或者由于受检企业原因无法实施检查的,检查组应当在检查记录中注明情况,由当地农业农村局人员签字确认。
三是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检查组成员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客观公正开展工作,全面准确记录受检企业存在问题,与受检企业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前回避。在受检企业发现生产现场存放或使用违禁物质的,检查组应当停止现场检查工作,并将有关线索和证据等移交当地有关部门依法组织查处。发现受检企业存在其他违规行为或涉嫌违法线索的,在检查结束后将有关线索和证据等移交当地有关部门依法组织查处。接到检查组反馈的问题和整改意见建议后,当地农业农村局要及时跟进,督促存在问题的受检企业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整改。
(三)饲料质量安全飞行检查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将根据重大问题线索,组织自治区、市、县有关单位人员成立联合工作组,对涉事企业进行突击飞行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现场采集的样品由自治区饲料监测所负责检测,现场采样和资料核查过程应通过拍照、录像、复印等方式留存相关证据和材料。接到监测结果报告后,问题企业所在县(区)农业农村局应立即依法依规查处辖区违法违规行为,并及时将查处情况报告市农业农村局。
(四)饲料标签专项检查
由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负责组织实施。全面强化对饲料生产和经营环节产品标签标示内容的监督管理,督促生产者和经营者严格落实饲料标签有关规定,依法依规标示相关内容,杜绝扰乱市场的不规范标示行为。
一是全面加强饲料标签监管制度宣贯。各县(区)农业农村局及其监管执法机构要系统学习饲料标签相关法律法规制度,提高监管执法能力。要面向饲料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相关方,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行业自律,增强有关人员守法意识,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要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宣传饲料标签有关法规标准要求,帮助使用者提高鉴别不规范饲料标签标识的能力。
二是组织开展饲料标签规范性自查自纠行动。各县(区)农业农村局组织饲料生产企业对照饲料标签有关法规标准,对其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和饲料原料等产品标签进行对照自查,及时修改纠正标签中的不规范标示情况。如发现饲料产品中含有在商品饲料中允许添加的抗球虫类药物和中药类药物的,要指导督促饲料生产企业依据《饲料标签》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进行修改。
三是组织开展饲料标签专项检查。重点关注混合型饲料添加剂产品、可饲用天然植物原料、植物提取物类饲料添加剂等。检查内容见附件5。在专项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依规处理。各地要将饲料标签专项检查和日常监管相结合,形成长效机制。
三、时间安排
2023年11月10日前完成全市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商市饲料兽药监察所于11月20日前将工作总结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做好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既是保障饲料质量安全的重要举措,也是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履职尽责的重要体现。各地要高度重视,根据辖区内实际情况,细化实化重点工作任务,积极争取工作经费,保障工作条件,对违法违规行为始终保持高压严打态势,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实施。
(二)强化检打联动。要深入推进检打联动,对监督抽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严格监督整改,对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组织查处,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公安机关立案追查。要抓典型案件查处,加强震慑,教育和引导企业遵规守法,确保通过监督抽查取得保障质量安全、维护公平有序市场环境、提升执法权威的良好效果。
市畜牧兽医与饲料科联系人:姚玮,联系电话:0778-2295862,电子邮箱:hcny2295862@hechi.gov.cn。
市饲料兽药监察所联系人:韦家毅,联系电话:0778-2281376,传真:0778-2292053,电子邮箱:hcny2281376@hechi.gov.cn。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系人:牙侯福,联系电话:0778-2290956,电子邮箱:hc2299351@163.com。
附件:1.饲料质量安全监测任务分配表
2.河池市饲料质量安全抽样情况汇总表
3.2023年饲料质量安全监测结果汇总表
4.2023年不合格饲料监测结果汇总表
5.饲料标签专项检查内容
附件1
饲料质量安全监测任务分配表
县市 名称 | 经营/养殖企业饲料质量安全抽样 | 抽样时间 | 备注 | ||
企业(家/次) | 数量(批) | ||||
经营 | 养殖 | ||||
合计 | 50 | 随机 | 50 | 4—10月 | |
金城江区 | 5 | 随机 | 5 | 9月上旬 | |
南丹县 | 3 | 随机 | 3 | 4月上旬 | |
天峨县 | 5 | 随机 | 5 | 4月上旬 | |
东兰县 | 5 | 随机 | 5 | 5月上旬 | |
巴马县 | 5 | 随机 | 5 | 5月上旬 | |
凤山县 | 4 | 随机 | 4 | 5月上旬 | |
宜州区 | 6 | 随机 | 6 | 7月上旬 | |
罗城县 | 4 | 随机 | 4 | 7月上旬 | |
环江县 | 3 | 随机 | 3 | 7月上旬 | |
都安县 | 5 | 随机 | 5 | 3月上旬 | 送样自治区 |
大化县 | 5 | 随机 | 5 | 3月上旬 | 送样自治区 |
附件2
河池市饲料质量安全抽样情况汇总表
序号 | 样品名称 | 被抽检企业 | 生产企业 | 抽样编号 | 抽样地点 | 抽检环节 | 抽样单位 | 抽样人 | 抽样时间 |
附件3
2023年饲料质量安全监测结果汇总表
(盖章)
产品名称 | 生产企业 | 被抽检企业 | 生产日期 | 批号 | 检验结论 | 不合格项目 | 抽样环节 | 检测单位 |
附件4
2023年不合格饲料监测结果汇总表
(盖章)
产品名称 | 生产企业 | 被抽检企业 | 生产日期 | 批号 | 不合格项目 | 判定值 | 实测值 | 抽样环节 | 检测单位 |
附件5
饲料标签专项检查内容
序号 | 重点检查内容 |
1 | 标签标示内容是否使用虚假、夸大或容易引起误解的表述,是否以欺骗性表述误导消费者 |
2 | 标签是否标示具有预防或者治疗动物疾病作用的内容(含有允许在商品饲料中添加的抗球虫类药物和中药类药物的情形除外) |
3 | 产品名称是否采用通用名称,通用名称是否规范 |
4 | 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是否符合产品所执行标准的要求 |
5 | 使用说明是否清晰、准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