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执法 依据 | 案件 名称 |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 | 处罚 事由 | 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 | 处罚 结果 | 救济渠道 |
| 1 | 永农(农产品)罚〔2023〕1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五十条。 | 湖南五黑土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兽药的农产品案 | 91431121MA4QP8QNX8 | 当事人生产、销售含有恩诺沙星类兽药(产蛋鸡国家禁止使用兽药)的鸡蛋14箱,共计2460枚(含抽样60枚),案发时按照1.5元/枚的价格全部销售出去,货值3690元,共获违法所得3690元。 | 永州市农业农村局 | 1.没收违法所得3690元; 2.罚款2000元。 罚没款合计5690元。 |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2 | 永农(动物)罚〔2023〕1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条。 | 李松柏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产品案 | 431102********0016 | 当事人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产品226.3公斤,货值7694.2元。 | 永州市农业农村局 | 罚款7694.2元。 |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