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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农药经营许可证延续的公开信

来源:长沙市农业农村局 时间:2023-03-13 作者:佚名

  

  各农药经营单位的朋友们,请注意!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农药的,农药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九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延续。因我市多数农药经营者持有的农药经营许可证5年有效期即将届满,请各农药经营单位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做好农药经营许可证延续工作。

  一、申请主体及时限要求

  持有农业农村部门核发的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继续经营农药的农药经营主体,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9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延续申请的,依法不予延续。

  二、延续材料要求

  1.农药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表(附件1);

  2.农药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农药经营情况综合报告(附件2);

  6.材料真实性、合法性申明。

  各农药经营单位要认真做好自查工作,一是查许可证到期时间,确保延续申请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90日前完成;二是查许可条件的符合性,对照许可条件逐项梳理,对不完善的地方及早整改完善,做好延续准备;若到期不再从事农药经营活动,按要求到原发证机关提出注销申请。

  咨询电话:88666947

  

  种植业管理处

  2023年3月7日


原文链接:http://nyw.changsha.gov.cn/xxgk/xxgkml/tzgggs/gg/202303/t20230308_110239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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