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 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主体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 代表人 | 主要 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 种类、结果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通农(动监)罚〔2023〕1号 | 南京艾贝尔宠物有限公司南通开发区上海东路宠物医院 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案 | 南京艾贝尔宠物有限公司南通开发区上海东路宠物医院 | 91320691MA1PDDY55Y | 胡旺庭 | 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 | 种类结果:罚款人民币10000元。 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款及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决定书到江苏银行南通分行(执法机关代码:1300)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南通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3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