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各科室(单位):
为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对2019年12月27日印发的《山东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9年)》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山东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自2023年3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3月19日。
附件:山东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
聊城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