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农业农村局,局属有关单位:
为全面优化营商环境,提高农业植物和植物产品跨区域流通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精神,结合烟台市持续深入优化营商环境和推进政府职能转变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工作要求,我市试点实施“优化常用低风险植物和植物产品跨区域流通检疫申请流程”改革。现将有关检疫要求通告如下:
以本市为调入地,必须经过检疫的常用低风险植物和植物产品,请调出地植物检疫机构严格按照《农业农村部应施检疫的植物及植物产品名单》(农业农村部公告第351号)、《关于公布<山东省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补充名单>的通知》(鲁农保字〔2010〕1号)进行检疫(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如有修订以修订后的文件为准),出具植物检疫证书,企业在收到植物检疫证书后即可调运。即日起,我市农业植物检疫机构不再开具《植物检疫要求书》。
我市将根据全国农业植物疫情形势及全市农业植物疫情防控要求,对调入我市的常用低风险农业植物和植物产品开展复检,各级农业植物检疫机构做好对《植物检疫证书》的查验审核工作,严格查处未按照检疫要求进行调运等违法行为。
咨询电话:0535-6220112。
特此通告。
附件:1.农业农村部应施检疫的植物及植物产品名单
2.山东省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补充名单
烟台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2月6日
烟农[2023]13号--关于进一步优化常用农业低风险植物和植物产品跨区域流通检疫申请流程的通告.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