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 | 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处置诊疗废弃物案 |
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 | 株农(动监)罚〔2022〕27号 |
被处罚的自然人姓名,被处罚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和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当事人:天元区天某宠物医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11MA4L9G5F0L 法定代表人:刘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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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 | 2022年12月7日本机关接收到株洲市生态环境局天元分局移送的天元区天某宠物医院涉医疗垃圾案件,同日株洲市农业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经报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从2021年11月至2022年3月未按照《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参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诊疗废弃物,不得随意丢弃诊疗废弃物,排放未经无害化处理的诊疗废水”的规定收集和处置本宠物医院、天元区中心宠物医院、 天元区健宁宠物医疗中心、荷塘区丘贝宠物医疗中心的诊疗废弃物。 |
行政处罚的种类 和依据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动物诊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规定实施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处置诊疗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动物疫病扩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动物诊疗许可证。之规定和《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动物诊疗机构未按规定实施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处置诊疗废弃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动物卫生监督)》“序号:19;违法行为:动物诊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实施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处置诊疗废弃物的;违法情节:初次发生违法行为的;裁量标准: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且在调查过程中,能主动供述违法行为,积极主动配合执法人员工作。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元) ; 2.没收违法所得壹仟贰佰元整(¥1200元) ; 以上罚没款总计:人民币伍仟贰佰元整(¥5200元)。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决定书到湖南银行缴纳罚(没)款。 |
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 | 株洲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1月9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