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 | 当事人违反禁渔期、禁渔区规定进行捕捞案 |
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 | 株农(渔)罚〔2022〕10号 |
被处罚的自然人姓名,被处罚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和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罗某 |
主要违法事实 | 2022年1月24日6时许,当事人罗某在株洲市天元区马家河万丰湖出口湘江流域附近使用可视锚鱼设备进行捕捞,被株洲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渔政大队执法人员及天元分局民警共同查获,并依法扣押了违法捕捞可视锚鱼工具一套,渔网一副。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于5月31日将此案移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株洲市芦天元人民检察院2022年6月23日对罗理作出(株天检刑不诉[2022]57号)不起诉决定,并对我局出具(株天检意[2022]19号)检察意见书,建议我局对罗某给予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的种类 和依据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进行处罚之规定,本机关责令改正,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罚款人民币贰仟伍佰元整(2500元)。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决定书到华融湘江银行缴纳罚(没)款。 |
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 | 株洲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12月12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