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当事人积极主动配合执法人员工作,系初次违法,能够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消除违法状态,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过罚相当的原则,以及《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款的规定,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参照(兽医兽药管理)的裁量标准,当事人的行为部分符合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的要求,给予当事人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 综上,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无证经营兽药的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肆拾玖元(¥49元); 2.罚款人民币:壹百肆拾柒元整(¥147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壹百玖拾陆元整(¥196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