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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农(兽药)罚〔2022〕4号

来源:株洲市农业农村局 时间:2023-02-06 作者:佚名

  案件名称

  刘某(天元区某宠物医院)经营假兽药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

  株农(兽药)罚〔2022〕4号

  被处罚的自然人姓名,被处罚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和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当事人:刘某(天元区某宠物医院)

  主要违法事实

  2022年5月13日消费者投诉在株洲市天元区滨江广场某宠物医院物医院购买了1瓶过期消毒液(规格为250毫升的“路士”牌消毒液,售价49元/盒,标称奎甲溴铵溶液,主要成分:奎甲溴铵,水剂,毒剂:低毒,净含量:100ML:10g,农药类别:毒剂,商标:消毒液,生产批号20200305,批准文号:兽药字190373273,有效期:24个月,生产日期:20200318)。经株洲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2022年5月23日,报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对当事人无证经营兽药的行为予以立案查处,该宠物医院没有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属于应当办理《兽药经营许可证》而未办理经营的。

  行政处罚的种类

  和依据

  鉴于当事人积极主动配合执法人员工作,系初次违法,能够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消除违法状态,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过罚相当的原则,以及《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款的规定,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参照(兽医兽药管理)的裁量标准,当事人的行为部分符合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的要求,给予当事人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

   综上,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无证经营兽药的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肆拾玖元(¥49元);

  2.罚款人民币:壹百肆拾柒元整(¥147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壹百玖拾陆元整(¥196元)。

  行政处罚的

  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决定书到华融湘江银行缴纳罚(没)款。

  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

  株洲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7月14日

  


原文链接:http://nyncj.zhuzhou.gov.cn/c21821/20221118/i19664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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