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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财政局 株洲市农业农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支持农业信贷工作的通知

来源:株洲市农业农村局 时间:2023-02-06 作者:佚名

  株洲市财政局
株洲市农业农村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支持农业信贷
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局: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实施意见》(湘发[2021]1号)有关文件精神和《株洲市市本级乡村振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株农发[2021] 号)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财政支持农业信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
建立政府支持、市场化运作、专注农业、独立运营的农业信贷体系,是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是新常态下创新财政支农机制、放大财政支农政策效应、提高财政支农资金使用效益的重要举措,对构建“三农”多元投入机制,促进农业产业发展,降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成本,推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以推进农业现代化,服务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为己任,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勇于担当、主动作为,全力助推乡村产业振兴。
二、政策支持
(一)贷款贴息。对于在株洲市域范围内从事农业生产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并通过湖南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直报平台上审核通过的贷款利息,在省级贴息的基础上,市级按省级贴息额的50%累加贴息,省、市两级贴息利率累计最高不超过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单户主体省市累加贴息不超过100万元,在市财政预算安排的乡村振兴专项资金中列支。
(二)贷款贴保。鼓励在我市展业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全市范围农业生产(包括农林牧渔生产和农田建设)及与农业生产直接相关的产业融合项目(指县域范围内,向农业生产者提供农资、农技、农机,农产品收购、仓储保鲜、销售、初加工,以及农业新业态等服务的项目)经营主体的信贷融资提供担保服务,突出对粮食、生猪等重要农产品生产的支持。对我市开展10-300万元政策性在保余额不低于总担保额70%的融资担保公司,单户在保余额不超过1000万元,年度担保费率低于1%的农业贷款项目,市财政在预算安排的乡村振兴专项资金中,按0.5%进行费率补贴。

   (三)建立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市级财政统筹县市区建立市县共担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1500万元,专项用于湖南省农业信贷融资担保公司对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担保项目的风险责任分担。建立“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责任共担、风险共管”的“政银担”支农服务机制。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财政、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对全市农业信贷工作的推动,统筹贴息、贴保、风险补偿等财政支农政策,形成合力做大农业信贷规模。要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满足业务开展需要,要有专人负责对接农业信贷工作,为贷款贴息、农业信贷担保工作提供支持。

  各县市区财政、农业农村部门要建立健全协同支农长效机制,建立农业信贷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明晰各部门单位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引导我市农业信贷体系健康发展。各级财政部门牵头推进农业担保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财政支农政策。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贷款贴息管理、农业信贷项目推介、业务指导。

   (二)加强宣传引导。各县市区财政、农业农村部门要组织培训、开设专栏、印发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财政支持农业信贷的政策要求和办理流程,确保广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知晓政策,让贷款贴息、贴保政策最大程度惠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及时发现、总结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广泛宣传利用农业信贷发展壮大的典型,推进农业信贷工作健康发展。

   (三)加强风险防控。建立和完善权责对等、风险共担的政银担合作机制,合理约定农业担保公司、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县政府的风险分担比例,共同建立风险联防联控机制。要树立贷款风险防范意识,严格按照政策要求和工作流程,严把准入关、审核关和资金使用关,严格避免因工作不负责、以权谋私、违规操作带来的担保风险,确保贷款“放得出、用得好、有效益、收得回”。

  本通知政策执行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株洲市财政局株洲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1月17日


原文链接:http://nyncj.zhuzhou.gov.cn/c16400/20220224/i18293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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