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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农业农村部门投诉举报处理办法》解释说明

来源:宜春市农业农村局 时间:2023-02-06 作者:佚名

  

  

  

  

  

  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把宜春建设成为全省营商环境一等市”重要部署,优化农业营商环境,提升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效能,进一步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投诉举报行为。

  二、政策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行政诉权的若干意见》《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营商环境投诉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宜府办发〔2019〕19号)、农业法律法规规章。

  三、起草过程

  《宜春市农业农村部门投诉举报处理办法》起草后,征求了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局机关各科站意见,经过法制审核,10月22日经局党委会充分讨论原则通过后,于10月23日-11月15日,在本局官方网站向各界人士征求意见,同时再次征求了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局机关各科站意见,经局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印发。

  四、主要内容

  《宜春市农业农村部门投诉举报处理办法》共有11条,规定了受理条件、不予受理情形、认为为职业投诉或职业举报情形、立案受理工作流程、保密、文件生效日期等相关事项。

  本办法由宜春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由文件印发公布之日后满一个月(即2021年11月17日起)生效施行。

  

  

  

  

  《关于印发<宜春市农业农村部门投诉举报

  处理办法>的通知》的释义

  

  关于受理条件的说明

  受理条件是农业农村法律规定赋予全市农业农村部门职权而设定的。根据农业农村法律相关规定,全市农业农村部门监管农资、生猪屠宰、非法捕捞、自身执法机构或执法人员和其他属于农业农村部门的职权范围事务等职能。

  关于不予受理的说明

  为优化农业营商环境,提升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效能,进一步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投诉举报行为,我局将超越农业农村部门职责权限、有关部门已经作出正确处理的、没有资格或丧失法律诉权的、举报材料不实的不全的等情形纳入到不予受理范围。

  关于职业投诉或职业举报规定的说明

  2021年夏秋期间,我市农业执法人员深受职业举报的滋扰,以致于有限农业行政执法资源被大量浪费。为维护正常执法秩序的需要和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投诉举报行为,作出对职业投诉或职业举报的规定,并对这类举报作出不予受理的相关规定。

  

  

  


原文链接:http://nyncj.yichun.gov.cn/ycsnyncj/zcjd/202111/56f1f32c686c427eb7bcc7d86d8a9c6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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