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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才字【2022】4号关于印发《九江市人才分类评价认定办法》的通知

来源:九江市农业农村局 时间:2023-02-06 作者:佚名

  

  关于印发《九江市人才分类评价

  认定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市委各部门、市直及驻市各单位党组(党委):

  现将《九江市人才分类评价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九江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2022年7月4日

  

  

  九江市人才分类评价认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中央人才工作会议精神,落实省委人才工作会议和全省双“一号工程”会议部署,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打造长江经济带重要人才集聚高地,结合九江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分类评价认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品德、知识、能力与业绩并重;社会公认和业内认可的原则。

  第三条分类评价认定工作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委人才办”)牵头,由相关部门依据职责,具体实施。各县(市、区)组织人事部门、主管部门、用人单位做好组织申报、推荐和审核认定等工作。

  第二章分类评价认定方式与对象

  第四条分类评价认定方式。主要包括目录认定、税收贡献认定和举荐认定三种类型。

  第五条分类评价认定对象

  (一)目录认定:适用于辖区内所有人才。

  (二)税收贡献认定:适用于辖区内所有纳税人。

  (三)举荐认定:适用于辖区内非机关事业单位人才。

  第三章分类评价认定标准及条件

  第六条分类评价认定标准和条件设置,坚持服务至上、高效便捷,务实管用、动态调整的原则,围绕九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修订、动态发布。

  第七条分类评价认定标准

  (一)目录认定。按照最新版的《九江市人才分类目录》(以下简称《分类目录》,见附件1)进行评价认定。

  (二)税收贡献认定。对上年度税收贡献额在全市排名前十的经济主体和年税收贡献达1000万元及以上且增长率在全市排名前十的经济主体,允许其推荐1名经营管理人才,报市委人才办提名,提交市人才工作联席会议评价认定。

  (三)举荐认定。对能够产生较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获行业认可的特殊人才及新兴职业人才,由主管部门或协会举荐,报当地人社部门,由市人社局审核后,提交市人才工作联席会议评价认定。

  第八条申请认定的人才,除达到认定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社会公德,无不良学术记录、无不诚信行为和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等;

  (三)年龄条件:A类(国际级顶尖人才)、B类(国家级杰出人才)人才无年龄限制;C类(省部级领军人才)、D类(省部级杰出人才)人才原则上在60周岁以下;E类(地市级领军人才)、F类(地市级杰出人才)人才原则上在55周岁以下;G类(地市级储备人才)人才原则上在50周岁以下。急需紧缺或有突出贡献的,经报市人才工作联席会议同意,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四章分类评价认定程序

  第九条分类评价认定工作按照“统一受理、分类认定、便捷高效”的原则进行。

  第十条分类评价认定操作流程

  1.个人申请。填写《九江市人才分类评价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2),提交相关佐证材料(原则上需扫描原件)报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或协会审核,在其《申请表》上填写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举荐认定的同时提供举荐单位出具的推荐意向书。

  2.申报受理。通过市政务服务网人才服务专区进行网上申请,也可将申请材料送至市政务服务中心人才服务专窗(政务服务咨询热线12345)。

  3.审核认定

  ①申请目录认定的,按照《九江市人才分类评价认定责任分工表》所列审核权限(见附件3),由相关审核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②申请税收贡献认定的,由推荐的经济主体向市委人才办提供税收证明及推荐意向书,由市委人才办提交市人才工作联席会议研究。

  ③申请举荐认定的,由相关受理部门报市人社局审核后,由市人社局提交市人才工作联席会议研究。

  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并说明原因。

  4.网上公示。按照“谁审核,谁提名,谁公示”的原则,对符合条件的E类及以下人才,由审核部门审定后报市行政审批局统一在市政务服务网人才服务专区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完成认定并反馈结果。

  第五章考核管理

  第十一条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全市人才信息库,举荐部门应对认定人才的工作和在岗情况进行动态管理。认定结果每满两年需重新备案,备案流程除审核环节不再进行,其余环节与认定流程相同。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人才认定资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

  (二)受党纪政纪处分的;

  (三)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人才政策的;

  (四)其他应取消人才认定资格情形的。

  第十三条实行工作问责制。对举荐单位提供虚假信息或知悉第十二条所列情况两个月内不报的,一经查实,进行通报和问责,原则上两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的人才认定申请。相关职能部门对人才的引进时间、学历、职称、荣誉等相关资料进行严格把关、认真核准,对把关不严的相关经办人、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当事人依法依规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按照属地管理和业务“对口”原则,各部门、各县(市、区)依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认真开展分类评价认定工作。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委人才办及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中共九江市委 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江市人才新政30条>的通知》(九字〔2018〕16号)中附件1.《九江市人才分类目录》不再执行。本办法施行前颁布的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九江市人才分类目录

  2.九江市人才分类评价认定申请表

  3.九江市人才分类评价认定责任分工表

  附件1

  

  九江市人才分类目录

  

  一、A类(国际级顶尖人才)

  (一)荣誉奖项类

  1.诺贝尔奖获得者;

  2.中国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菲尔兹奖、图灵奖、普利兹克奖等国际性权威奖项获得者;美国国家科学奖章、法国全国科研中心科研奖章、英国皇家金质奖章获得者。

  (二)头衔称号类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荣誉学部委员;

  2.美国、日本、德国、法国、英国、意大利、加拿大、瑞典、丹麦、挪威、芬兰、比利时、瑞士、奥地利、荷兰、澳大利亚、新西兰、俄罗斯、新加坡、韩国、西班牙、印度、乌克兰、以色列等国家的院士。

  (三)工程项目类

  国家重大人才工程入选者。

  (四)职务职位类

  近5年,世界500强企业首席执行官、首席运营官、首席技术官。

  (五)经国家部委认定的相当于上述层次的其他人才。

  二、B类(国家级杰出人才)

  (一)荣誉奖项类

  1.青年科学家奖、中国青年女科学家奖、吴阶平医学奖获得者;

  2.近5年,中国青年科技奖、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国防卓越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

  3.近5年,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获得者前3名;中国专利金奖获得者前3名;

  4.世界技能大赛金牌获得者;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全国职业技能大赛金牌获得者;

  5.中宣部、中国文联、国家文化和旅游部等部门颁授的国家级文艺最高奖项获得者;

  6.体育项目国家队主(总)教练;获得国际体育赛事前3名的运动员及主教练。

  (二)头衔称号类

  1.国家级人才计划获得者;国家级中青年专家;

  2.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

  3.国医大师、全国名中医、岐黄工程首席科学家、国家岐黄学者,国家级教学名师;

  4.中国工艺美术大师。

  (三)工程项目类

  国家级人才工程入选者。

  (四)职务职位类

  1.近5年,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国家技术创新中心主任;国家工程研究中心主任;国家企业技术中心主任;

  2.近5年,世界500强企业总部技术研发负责人或管理团队核心成员前3名;中国企业100强、全国文化企业30强企业总部董事长、总裁、首席执行官。

  (五)经国家部委认定的相当于上述层次的其他人才。

  三、C类(省部级领军人才)

  (一)荣誉奖项类

  1.近5年,国家优秀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国家艺术基金获得者;

  2.国家级文艺最高奖项提名、入闱者;江西省文学艺术奖获得者;

  3.世界技能大赛银铜牌获得者;全国职业技能大赛银铜牌获得者;

  4.体育项目国家队助理(分管)教练;获得国家体育赛事前3名的运动员及主教练;

  5.近5年,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获得者第4、5名及二等奖获得者前3名;中国专利金奖获得者第4、5名及银奖获得者前3名;

  6.国家部委定期举办的,契合人才主题的各类行业评选、竞赛、成果展示、技术改进等方面最高级别奖项的获得者。

  (二)头衔称号类

  1.国家级人才计划青年项目获得者;

  2.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

  3.全国技术能手。

  (三)工程项目类

  1.省“双千计划”人才工程入选者;

  2.中宣部“文化名家”暨“四个一批”人才;

  3.科技部“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入选者。

  (四)职务职位类

  1.近5年,国家重点实验室副主任(分管科研工作)、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副主任;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副主任;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副主任;

  2.近5年,世界500强企业地区总部技术研发负责人或管理团队核心成员前3名、世界500强企业二级公司或地区总部主要负责人;中国企业100强、全国文化企业30强总部董事会、经理层或相同级别的成员,控股二级公司董事长、总裁、首席技术官;管理资产超过300亿元的金融投资、资产管理机构总部主要负责人;

  3.国家重点课题项目、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主要负责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或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及以上项目研究计划主要负责人;

  4.市重大项目和重点产业相关领域技术研发负责人或管理团队核心成员前3名;在市重大项目和重点产业领域相关企业担任高管以上职务,且在我市获取年薪或全年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达到上一年度江西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8倍及以上的人才;

  5.头部企业、独角兽企业主要负责人。

  (五)经省部级党委、政府或其组织、人社部门与主管部门(联合)认定的相当于上述层次的其他人才。

  四、D类(省部级杰出人才)

  (一)荣誉奖项类

  1.江西青年科技奖获得者;

  2.世界技能大赛优胜选手;入选世界技能大赛国家集训队的选手;

  3.体育项目省队主(总)教练;获得省级体育赛事前3名的运动员及主教练;

  4.近5年,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获得者第4、5名;省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获得者;省部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获得者前3名;省社科优秀成果奖特等奖获得者和一等奖获得者前3名;中国专利优秀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省专利奖、省专利转化运用奖获得者前3名(须为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

  5.省特级教师;

  6.由省部级党委、政府或其组织、人社部门与主管部门(联合)举办的,契合人才主题的各类行业评选、竞赛、成果展示、技术改进等方面最高级别奖项的获得者。

  (二)头衔称号类

  1.全省名中医;享受省级政府特殊津贴专家;

  2.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

  3.江西省工艺美术大师。

  (三)工程项目类

  省“高技能高层次”领军人才、“赣鄱工匠”、江西省“能工巧匠”等其他省级人才计划入选者或高技能人才表彰荣誉获得者。

  (四)职务职位类

  1.国家级重点龙头企业法人或主要负责人;

  2.近5年,世界500强企业二级公司或地区总部的技术研发和管理团队核心成员;中国企业100强、全国文化企业30强企业控股二级公司副职或者相同级别的经营管理人才;在管理资产超过300亿元的金融投资、资产管理机构总部担任中高级以上职务的金融专家;

  3.在市重大项目和重点产业领域相关企业担任高管以上职务,且在我市获取年薪或全年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达到上一年度江西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7倍及以上的人才;

  4.近5年,省级重点实验室主任、省级技术创新中心主任、省级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主任、省级工程研究中心主任、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主任;

  5.潜在独角兽、种子独角兽企业主要负责人。

  (五)经省部级党委、政府或其组织、人社部门与主管部门(联合)认定的相当于上述层次的其他人才。

  五、E类(地市级领军人才)

  (一)荣誉奖项类

  1.江西省文化艺术基金获得者;

  2.地厅级党委、政府或其组织、人社部门与主管部门(联合)举办的,契合人才主题的各类行业评选、竞赛、成果展示、技术改进等方面最高级别奖项的获得者。

  (二)头衔称号类

  1.经官方认定、行业认可、公众知晓的国家级协会会员;

  2.江西省技术能手;江西省青年岗位能手;

  3.体育项目省队助理(分管)教练;获得市级体育赛事前3名的运动员及主教练;

  4.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具有独特技艺且品牌影响力大的中华“老字号”传承人;

  5.市级名医、名师、名家工作室领衔人;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专家;

  6.九江工匠;九江市优秀专利发明人;九江市十大企业领军人物;

  7.江西省中小学学科带头人;入选市级科技计划重点领域创新团队和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

  (三)工程项目类

  市级重大人才工程入选者。

  (四)职务职位类

  1.省级龙头企业法人或主要负责人;

  2.上年度纳税额在全市排名前十的企业主要经营管理人才;上年度出口总额排名全市前十的企业主要负责人或者主要经营管理者;

  3.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农业科技园主要负责人;

  4.驰名商标企业的董事长或总经理;商标博览会金奖产品的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

  5.上年度现汇进资超1000万美元的鼓励类外资项目所属企业的主要经营管理者;

  6.在市重大项目和重点产业领域相关企业担任高管以上职务,且在我市获取年薪或全年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达到上一年度江西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6倍及以上的人才;

  7.瞪羚企业主要负责人。

  (五)学历职称类

  1.博士研究生;

  2.获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才;首席技师、特级技师。

  (六)行业资质类

  1.入选国家级重点行业、重点产业、重点领域等相关专业技术类专家库或智库人才;

  2.近5年,主持、参与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的企业标准获得国家级企业标准“领跑者”称号,加入国家级行业协会主持、参与制定团体标准的人才。

  (七)经地厅级党委、政府或其组织、人社部门与主管部门(联合)认定的相当于上述层次的其他人才。

  六、F类(地市级杰出人才)

  (一)荣誉奖项类

  地厅级党委、政府或其组织、人社部门与主管部门(联合)举办的,契合人才主题的各类行业评选、竞赛、成果展示、技术改进等方面重要级别奖项的获得者。

  (二)头衔称号类

  1.经官方认定、行业认可、公众知晓的省级协会会员;

  2.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3.江西省中小学骨干教师、九江市中小学教学明星、九江市中小学学科带头人;

  4.九江市会计领军人才;

  5.九江市优秀企业家。

  (三)工程项目类

  市级人才工程入选者。

  (四)职务职位类

  1.三甲医院学术学科带头人;文化旅游行业带头人;

  2.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农业科技园主要负责人;市直及驻市科研院所核心骨干;

  3.省级重点课题项目主要人员;入选“头雁项目”并通过考核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

  4.在市重大项目和重点产业领域相关企业担任高管以上职务,且在我市获取年薪或全年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达到上一年度江西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5倍及以上的人才;

  5.潜在瞪羚企业主要负责人。

  (五)学历职称类

  1.硕士研究生;“双一流”全日制本科毕业生;

  2.获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才;

  3.高级技师。

  (六)行业资质类

  1.入选省级重点行业、重点产业、重点领域等相关专业技术类专家库或智库人才;

  2.近5年,主持、参与制定省级地方标准,制定的企业标准获得省级企业标准“领跑者”称号,加入省级行业协会主持、参与制定团体标准的人才;

  3.市级乡村振兴领域具有代表性的乡村规划运营、乡村治理等农村实用人才。

  (七)经地厅级党委、政府或其组织、人社部门与主管部门(联合)认定的相当于上述层次的其他人才。

  七、G类(地市级储备人才)

  (一)头衔称号类

  九江市中小学骨干教师。

  (二)工程项目类

  县级部门(单位)人才工程认定的优秀人才。

  (三)学历职称类

  1.全日制本科毕业生;

  2.获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才;

  3.技师。

  (四)行业资质类

  1.入选市级重点行业、重点产业、重点领域等相关专业技术类专家库或智库人才;

  2.近5年,主持、参与制定市级地方标准,加入市级行业协会主持、参与制定团体标准的人才;

  3.县(市、区)级乡村振兴领域具有影响力的乡村致富创业带头人、乡村工匠等农村特色人才。

  (五)职务职位类

  1.在本地区重大项目和重点产业领域相关企业担任高管以上职务,且在我市获取年薪或全年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达到上一年度江西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4倍及以上的人才;

  2.市级重点课题项目主要人员。

  (六)经县处级党委、政府或其组织、人社部门与主管部门(联合)认定的相当于上述层次的其他人才。

  

  附件2

  九江市人才分类评价认定申请表

  

  姓 名

  

  性 别

  

  电子照片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民 族

  

  出生地

  

  政治面貌

  

  职务

  

  从事行业

  

  工作单位

  

  在职状态

  

  联系电话

  

  最高学历

  

  最高学位

  

  毕业学校

  

  所学专业

  

  职业资格(专业技术类)

  

  职业资格(技能类)

  

  劳动(聘用)合同期限

  □固定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

  □无固定 □创业人员

  是否在九江缴纳社会保险

  □是 □否

  证件类别

  

  证件号码

  

  申请认定类别

  □A类 □B类 □C类 □D类 □E类 □F类 □G类

  申报条件

  (上传符合申报条件佐证材料电子文档,或手工填写粘贴复印件等)

  

  本人承诺对填报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如有虚假,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本人签名:

  年 月 日

  单位(主管部门、协会)意见

  □原件已核,同意申报

  

  

  

  经办人: 联系人电话: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受理部门

  意见

  □同意申报

  

  

  

  经办人: 联系人电话: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原文链接:http://nyncj.jiujiang.gov.cn/zwzx/tzwj/qtlwj/202211/t20221122_58561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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