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及配套规章规定,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当前,我市大部分农药经营许可证5年有效期即将届满,陆续进入延续换证期,为此,盐城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提醒广大农药经营单位注意以下事项:
一是严格落实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从事农药经营活动,必须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不得无证经营。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改变农药经营者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调整分支机构,或者减少经营范围的,应当按规定变更。经营范围增加限制使用农药或者营业场所、仓储场所地址发生变更的,需重新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
二是及时延续农药经营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要继续经营农药的,应在有效期届满9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延续,未及时申请的,不予延续。
三是严格落实农药台账记录制度。要建立采购、销售台账,并保存2年以上。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申请延续的,需提供有效期届满前2年的农药采购、销售台账。
为确保延续通过率,盐城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建议农药经营单位在提交申请前,自行对照农药经营许可实地核查细则,及时整改存在问题,再向属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请延续。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农业科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