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兽药管理条例》规定和部、省有关兽药监管工作的布置,2017年我市兽药监管工作,以确保动物疫病防治的有效用药和维护动物产品的质量安全为指导思想,以提高兽药质量和安全使用兽药为工作重点,以切实抓好兽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的综合监管为手段,促进我市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
一、加大宣传培训力度
加强《兽药管理条例》等法规及相关规章的宣传力度,不断强化企业质量安全与守法使用,提高兽药从业人员依法生产、经营与用药的意识;提高兽药执法监管人员依法行政的业务水平和辨别真假兽药的能力,通过培训和学习,建立一支高素质、有能力的兽药质量安全监管队伍。
二、明确责任,强化各环节监管
1、强化生产环节监控。市局协助省局对市内5家兽药生产企业进行监管,严格按照兽药GMP的要求,督促生产企业按原料、包材、生产流程、车间、化验及成品库、销售管理等方面的规定进行全过程质量控制和生产管理,及时依法查处生产中的违法行为和问题产品;建立与完善企业诚信档案和不良信用记录公开制度。
2、强化经营环节监管。全面加强兽药市场秩序的整顿,进一步加强兽药经营环节的监督。实行谁发证谁担责的原则,对已发《兽药经营许可证》的兽药经营企业门店,依照相关法规和兽药GSP的规定,进店现场检查不少于2次,对兽药经营中进货、贮存和销售等环节的查验与兽药产品购、销记录等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规范经营行为;严厉查处无证经营和超许可范围经营行为,严厉打击经营禁用药物和人药的违法行为。
3、强化使用环节监管。加强对饲料生产企业的兽药使用情况的监管;各县市区局要加大对养殖企业兽药使用情况的日常巡查、抽检力度,严厉打击养殖过程中使用人用药、原料药、超限量用药、不按休药期规定用药,以及使用假劣兽药、禁用药物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一律移送司法处理。
三、开展兽药专项整治
1、兽用生物制品经营和使用专项整治。开展兽用生物制品经营和使用专项检查,严厉查处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销售国家强制免疫兽用生物制品,不遵守购销记录、储存与运输规定、销售使用无批准文号兽用生物制品、走私进口疫苗等违法行为。
2、兽用抗菌药专项整治。实施《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农业部〔2013〕2号令),规范兽药处方药经营与使用行为;加强抗菌药使用的监控和科学用药宣传,严厉打击制售假劣抗菌药物违法行为,严格控制人用抗菌药流入兽药市场。对不规范使用兽用抗菌药物和使用人用抗菌药物的行为依法严厉查处。
3、推进兽药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工作。认真贯彻实施农业部第2210号公告,认真实施兽药产品电子追溯码(二维码)标识制度。各县(市)区负责本辖区实施兽药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启动工作,做好辖区内兽药经营企业相关人员培训,按先城区后乡镇的方式分批实施追溯体系建设,购置安装好兽药二维码扫描设备。
4、开展兽药质量专项整治。制订与完善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工作制度,规范抽检程序,及时完成部、省下达的抽样任务和市局监测计划,确保监测抽样工作的程序合法性、抽样均衡性和样品的真实性。通过检测发现问题,查处一批问题兽药。加大对养殖企业使用的兽药抽检比重,严格对禁用药物的追溯与查处力度,对涉及兽药的案件处罚率达到100%;严厉打击兽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中的违法行为;通过检打联动,力争我市兽药总体质量目标为:生产企业的产品出厂合格率为98%以上、经营环节的兽药合格率为92%以上、使用环节的兽药合格率为90%以上。
四、进一步规范兽药经营审批
各县(市)区局要认真履行职责,规范《兽药经营许可证》的审批程序,严格依照《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简称CSP)的规定对经营场所实施审查验收,及时向社会发布许可审批信息。
五、开展“兽药经营标准化示范店” 创建活动
按照《湖南省“兽药经营标准化示范店”创建活动实施方案》(湘牧渔办〔2017〕26)的要求,认真组织和推荐境内的兽药经营店开展创建活动,并完成创建任务;对被省农业委选定的我市“双随机” 检查名单中的兽药企业,应加强日常督促与监管,随时接受省农委的随机检查。
各县(市)区要加强兽药监管能力建设,扭转兽药监管能力与监管任务不适应的现状,完善监管工作档案,签订监管责任书,确保兽药监管工作有效开展。
原文链接:http://xtsnyncj.xiangtan.gov.cn/12742/12795/12788/content_627674.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