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
案件名称 | 罗某某涉嫌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案 |
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 | 株农(渔)移〔2021〕3号 |
被处罚的自然人姓名,被处罚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和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罗某某 |
主要违法事实 | 2021年9月24日22时51分,接群众举报,有人在湘江株洲段万丰湖出水口水域附近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渔政大队执法人员赶赴现场当场查获,经初步调查,发现当事人罗某某在湘江株洲段万丰湖出水口水域处使用背包式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现场有电鱼工具一套(锂电池一个、逆变器一个、竹竿2根)渔获物0.86公斤。 |
行政处罚的种类 和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二款及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建议移送公安处理。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移送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 | 株洲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9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