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 | 刘某某未按照规定实施卫生安全防护、消毒和处置诊疗废弃物案 |
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 | 株农(动监)罚〔2022〕8号 |
被处罚的自然人姓名,被处罚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和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当事人:刘某某(天元区某宠物医疗店) |
主要违法事实 | 2022年7月12日,株洲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天元区某宠物医疗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宠物医疗店药房内存放的医疗废物桶中多个注射器带有针头,诊疗废弃物没有分别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密闭容器内,诊疗废弃物没有就地消毒,紫外线消毒设备没有启用,污水处理设施损坏无法正常使用。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实施卫生安全防护、消毒和处置诊疗废弃物一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其行为违反《动物防疫法》第六十四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做好诊疗活动中的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诊疗废弃物处置等工作。《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动物诊疗机构不得随意抛弃病死动物、动物病理组织和医疗废弃物,不得排放未经无害化处理或者处理不达标的诊疗废水之规定,依法应予处罚。 |
行政处罚的种类 和依据 | 依据《动物防疫法》第六十四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做好诊疗活动中的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诊疗废弃物处置等工作。《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动物诊疗机构不得随意抛弃病死动物、动物病理组织和医疗废弃物,不得排放未经无害化处理或者处理不达标的诊疗废水。《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动物诊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规定实施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处置诊疗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动物疫病扩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动物诊疗许可证,并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动物卫生监督 )》序号19;违法情节:初次发生违法行为的;裁量标准: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整改违法行为,并做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1100.00元(壹仟壹佰元整)。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决定书到华融湘江银行缴纳罚(没)款。 |
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 | 株洲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8 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