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 | 易某违反禁渔区、禁渔期违规捕捞案 |
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 | 株农(渔)罚〔2021〕15号 |
被处罚的自然人姓名,被处罚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和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当事人:易某 |
主要违法事实 | 2021年3月2日10时,当事人易某在株洲市天元区湘水湾杜甫草堂水域附近使用可视锚鱼设备进行捕捞,被我局渔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查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当日移送公安机关。2021年7月29日,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作出不起诉,并对我局出具(株天检意〔2021〕3号)检察意见书,建议我局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的种类 和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进行处罚之规定,本机关责令改正,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捕捞可视锚鱼工具一套,渔网一副; 2、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元)。 |
行政处罚的 履行方式和期限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决定书到华融湘江银行缴纳罚(没)款。 |
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 | 株洲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7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