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易贷”操作细则
“信易贷”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以信用信息服务为支撑,打破传统信贷评审模式,利用信用大数据提升银行审批效率和风险防控水平,在线向信用状况良好且符合授信条件的守信主体提供纯信用、无抵押、无担保、有贴息、有风险补偿的创新金融产品,着力破解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缺失、银企信息不对称等问题,疏通融资堵点,助力提高融资能力,让诚信成为每个守信主体的“可变现资产”。
企业主体自行登陆全国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发布融资需求,金融机构会主动与有融资需求的企业对接,操作流程具体如下:
农业信贷担保金融支持政策
“桂农担—集贷保”产品客户担保费进行阶段性减免。
一、阶段性免收担保费执行时间
根据桂财金函〔2021〕5号文件精神,从自治区财政厅批复之日起次月正式执行,即2021年2月1日起正式执行,至2021年7月31日结束。
二、免收担保费期限及范围
(一)执行之日起新受理的“集贷保”业务。执行之日前已出具放款通知书(以公司领导签发的放款通知书日期为准)的客户,继续按委保合同原约定担保费率执行,全额收取客户担保费;执行之日起至6个月内出具放款通知书的客户,免收委保合同约定债权发生期间内的担保费。
(二)委保合同担保期限内在执行之日起6个月内新放款的“集贷保”续贷续保业务。在委保合同担保期限内,免收担保费执行时间内放款的续保项目,即免收委保合同约定债权发生期间内的担保费。对于在委保合同担保期限内,免收担保费执行之日前已办理,但已交剩余担保年度担保费的客户,原则上担保费不再退回。
三、担保费优惠政策办理
(一)担保费优惠政策受理。各办事处业务经理在受理、办理农担“集贷保”产品业务时要向客户说明公司免收担保费的时间、范围等政策内容,特别是续保客户,做好已收取担保费客户的解释工作。并让所有免收担保费的客户签收《阶段性免收担保费通知书》(一式两份,客户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原件随放款材料一起递交公司复核,各办事处留存复印件。
(二)资产保全部审核把关。资产保全部根据各办事处出具的放款通知书,认真审核把关免收担保费的年限是否与委保合同债权期限相符,将客户签字的《阶段性免收担保费通知书》作为复核必要材料之一。
四、工作要求
(一)及时办理担保费退回。对于执行之日后出具放款通知书且已缴纳担保费的客户,各办事处要及时联系客户,通知客户签署(加按手印或公章)《阶段性免收担保费通知书》(一式两份)后,各办事处按公司要求进行退回。
(二)做好担保费免收台账登记。各办事处要指定专人逐笔做好担保费免收台账登记,并按周报送至担保业务部姚方澍处,公司担保业务部要制定统一台账表格,定期(按周)汇总各办事处担保费免收情况,按月报公司各领导。
(三)严格按要求开展工作。此项“集贷保”业务免收担保费政策是公司为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决策部署,大力支持农业经营主体复工复产、度过困难的重要举措,为助推乡村振兴积极作出贡献。公司全体员工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务必廉洁自律,秉公守法,杜绝道德问题发生。
(四)其他说明。本通知仅针对“集贷保”业务进行担保费减免,除“集贷保”业务外,其他产品按现行收费政策执行。如有变动,另行通知。
广西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收费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
(一)普通担保业务1.对普通政策性单户额度在10万元至300万元(均含)]的担保贷款业务,担保收费标准统一调整为0.8%/年;对政策外(单户额度大于300万元且小于1000万元及单户额度小于10万元)的担保贷款业务,担保收费标准为1.0%/年;—2—2.对具有扶贫带动作用的项目及中央、自治区重点部署的农业产业(糖业、生丝、粮食)的担保贷款业务、“桂农担—龙头保”业务,担保收费标准为0.5%/年。
(二)“集贷保”产品担保业务“集贷保”业务收费标准。对银行年代偿率限额在2%(含)以下的担保贷款业务,担保收费标准为0.1%/年;已签订协议的按原协议执行,新签订协议的按新协议标准执行;
(三)连续在保优质客户担保业务对在保连续3年未出现逾期的普通政策性续保贷款业务,从第四年起,担保收费标准优惠至0.5%/年。同时,对于已按照规定一次性收取的担保费原则上不退还。
二、其他要求
(一)对于保费优惠政策重叠的产品业务,按照担保费孰低政策执行。
(二)对于其他创新性担保产品收费标准以具体专属产品方案为准。
(三)执行时间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贷直通车活动
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贷直通车活动的通知》(农办计财〔2021〕16号),为破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融资贵”难题,农业农村部运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息直报系统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贷直通车活动,打造“主体直报需求、农担公司提供担保、银行信贷支持”的信贷直通车体系。家庭农场、农农民合作社等主体可通过扫二维码的方式,填写融资需求,申请贷款。
“桂惠贷”管理和操作细则
为充分运用“桂惠贷”支持我区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大对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融资保障力度,进一步做到方向更明确、操作更便利、服务更优质,制定本细则。
一、产品适用范围
(一)普惠性产品适用范围。普惠性产品包括“经营贷”、“首次贷”和“信用贷”,金融机构向规定范围内的借款主体发放符合条件的贷款即可申请利差补贴。
1.经营贷。(1)工业企业:企业所属行业分类为制造业;采矿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行业分类标准参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执行,若遇国家有关部门制订新的标准,按新标准执行(下同)。(2)服务业企业:企业所属行业分类为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3)中小微企业:企业规模分类标准参照国家统计局印发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执行,若遇国家统计部门制订新的标准,按新标准执行(下同)。(4)小微企业主:小微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及其配偶、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5)个体工商户: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的、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住户单位(含经营者本人)。(6)民营企业:除国有控股以外的企业,包括集体控股企业、私人控股企业、港澳台商控股企业、外商控股企业等。(7)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农业主管部门认定为新型农业经营组织的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单位。
2.首次贷。支持范围为首次获得贷款的普惠小微企业。首次获得贷款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报告中无贷款记录的借款主体首次在金融机构获得贷款。普惠小微企业指单户授信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下同)。
3.信用贷。支持范围为获得信用贷款的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指主要担保方式为信用方式(通过借款合同等予以明确)的贷款,具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统计标准执行。“信用贷”产品贴息仅限广西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申请。
(二)名单制产品适用范围。名单制产品包括“三企入桂贷”、“技改贷”、“科创贷”、“通道贷”、“三农贷”和“贸易贷”等,对应的企业名单由指定部门提供,金融机构向名单范围内的借款主体发放符合条件的贷款即可申请利差补贴。政策实施过程中,各指定部门按照名单制产品支持范围组织筛选符合条件的企业,并以书面形式将名单推送至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名单模板详见附件1-1),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通过广西综合金融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发布和更新名单制产品的入库企业名单,各金融机构在发放名单制产品前应登录服务平台查询最新入库企业名单,确保贷款对象在名单制产品适用范围内。申请上述普惠性产品和名单制产品的企业(个体工商户)须在广西区内注册或经营,房地产业企业(包括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租赁经营、其他房地产业)以及事业单位法人等不在政策适用范围内。
二、贴息贷款要求
(一)贴息贷款利率要求。每年末,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根据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提供的各类型金融机构、各类型企业、各期限的贷款加权平均利率水平计算出贴息贷款利率上限值,企业实际获得的贷款利率应不高于对应放款机构类型、企业类型以及期限类型的贷款利率上限值,其中“首次贷”和“信用贷”贷款利率不设上限值,由金融机构按保本微利原则自主定价。各年度贴息贷款利率上限由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另行通知。
(二)贴息贷款种类要求。可以申请贴息的贷款种类包括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个人经营性贷款、供应链贷款、融资租赁等,但不包括异地银团贷款、票据贴现(转贴现)、委托贷款、外汇贷款、并购贷款、法人账户透支等。
(三)贴息贷款发放要求。申请贴息的贷款必须是金融机构当年新发放的贷款,包括新增贷款、收回再贷以及无还本续贷等,但不包括展期贷款。
(四)贴息贷款笔数要求。每户企业每年申请贴息贷款笔数不超过3笔,单户企业指单个独立的企业法人主体(下同),1笔贴息贷款仅能对应1笔借据。
(五)贴息金额及期限要求。每户企业每年累计申请贴息金额不超过100万元(获得“三企入桂贷”、“通道贷”的企业不超过500万元),每次申请贴息的期限不超过1年(贷款期限可以在1年以上)。
(六)贴息贷款管理要求。各金融机构在贴息贷款发放前要登录服务平台查询企业贴息贷款发放情况,并在企业剩余可使用贴息贷款额度(笔数)范围内申请放款额度(笔数),申请通过后服务平台将在7天的有效期内(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有效期)锁定企业贴息贷款额度(笔数),直至金融机构放款并完成贷款信息录入。若锁定有效期内金融机构无法及时完成放款的,服务平台将自动解锁企业贴息贷款额度(笔数),金融机构放款时需要再次申请额度锁定,确保企业实际享受的贴息贷款笔数、贴息金额等不超过政策限制。若借款主体为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等自然人的,以其对应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为单位计算贴息贷款笔数和金额。
三、计划额度分配
辖内各金融机构根据下达的贴息贷款计划额度组织贷款投放,初次额度分配原则上根据各金融机构贷款规模、贷款增量以及贴息贷款投放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政策实施过程中,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根据各机构贴息贷款投放进度、贷款增量以及支持重点领域等情况对额度进行动态调整,金融机构可通过服务平台实时查询本机构额度分配及使用情况。各金融机构要加强贷款投向管理,对奠定我区经济高质量发展基础的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应给予优先支持、重点支持。各金融机构贴息贷款计划额度分配情况由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另行通知。
四、贷款信息报送
(一)信息报送方式。企业申请“桂惠贷”须在服务平台注册及发布融资需求信息,金融机构对接企业并完成放款后,放款机构(指放款的分支机构)应于2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信息填报及材料上传。金融机构区内最高管理层级(或指定层级)应及时对放款机构填报的信息进行复核,若发现信息有误,应及时修改完善,确保信息录入准确、完整。借款人提前还款的,放款机构也应于还款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还款信息填报及材料上传。
(二)材料上传要求。
1.常规材料要求。
(1)借款主体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
(2)贷款发放凭证,包括但不限于纸质或电子借据、会计处理凭证等。
2.特定材料要求。
(1)开发性、政策性银行申请贴息须提供贷款属性(商业性)证明材料。
(2)申请“首次贷”须提供贷款发放前10个自然日以内借款主体查询打印的中国人民银行征信报告。
(3)申请“信用贷”须提供借款合同等贷款担保方式证明材料。
(4)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贴息申请依据的须提供农业主管部门认定的有关证明材料。
(5)贷款利率有变化的须提供利率调整协议等材料。
(6)贷款提前还款的须提供还款凭证等材料。
(7)贴息资金审核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五、贴息申请、审核及拨付
(一)贴息资金申请。原则上每季度首月7个工作日内,各金融机构通过服务平台查询本机构上一季度的“桂惠贷”放款台账,台账信息经确认无误后,由区内最高管理层级机构向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报送申请材料及申请自治区财政贴息资金,由各分支机构向企业经营(纳税)所在地的市、县(市、区)金融办报送申请材料及申请市县财政贴息资金。金融机构申请材料包括加盖公章的贴息资金申请书(附件1-2)以及贴息资金申请明细表(附件1-3)等,原则上金融机构无须重复提供具体贷款项目的纸质证明材料(因实际审核工作需要的除外)。金融机构当季度无法及时报送贴息资金申请的,可视情延期至下一季度申请。
(二)申请材料审核。
1.申请材料初审。各市、县(市、区)金融办负责对金融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包括审核线上申报的电子材料以及线下申报的纸质材料,其中对线上申报信息及材料审核无误的,及时通过服务平台提交审核情况,服务平台将自动记录项目审核信息,金融机构可实时查询进度情况。各金融办应结合实际情况,对金融机构线上申报材料开展日常审核,提高审核工作效率,原则上每季度首月15个工作日内,联合本级财政部门将初审意见报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
2.申请材料复审。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对金融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包括审核线上申报的电子材料和线下申报的纸质材料,其中对线上申报信息及材料审核无误的,及时通过服务平台提交审核情况,服务平台将自动记录项目审核信息,金融机构可实时查询进度情况。原则上每季度首月底前,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出具上一季度贴息贷款项目的复审意见。
(三)贴息资金计算及拨付。
1.财政贴息比例。“科创贷”和“三农贷”的贴息比例为3个百分点,“经营贷”、“首次贷”、“信用贷”、“三企入桂贷”、“技改贷”、“通道贷”、“贸易贷”的贴息比例为2个百分点。
2.贴息资金计算。贴息金额=贷款金额×贴息比例×实际贷款天数/360,其中实际贷款天数=到期日-放款日,实际贷款天数超过360天的,贴息金额=贷款金额×贴息比例。若金融机构放款时不满足贴息贷款利率要求但后续通过调整利率满足要求的,可以申请贴息,按实际执行优惠利率起始日计算贴息资金。
3.贴息资金拨付。财政部门根据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出具的审核意见安排资金拨付,原则上资金拨付采取“预拨制”,财政部门按金融机构应享受的利差补贴金额一次性拨付资金,其中对自治区财政贴息部分,由自治区财政厅追加预算到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拨付给金融机构。对市县财政贴息部分,由各市县财政局按有关制度规定及时拨付。原则上各级财政应于每季度结束前完成上一季度贴息资金的拨付工作。
(四)贴息资金退回。对借款人因提前还款或其他原因导致财政多补的资金,金融机构应在当季申请贴息资金时一并申报退回,填写贴息资金申请书(附件1-4)及贴息资金退回申请明细表(附件1-5),财政部门将从当期应拨付的贴息资金总额中扣减应退回资金,当期应拨付贴息资金无法足额扣减的,可延期至下一期,直至扣减完毕。
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金融支持政策
一、强化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服务文件
各级农业信贷担保公司要充分发挥政策性功能,将种猪场(含地方猪保种场)和年出栏500头以上的规模猪场纳入农业信贷担保支持范围。重点支持防控条件良好、标准化、规模化的种猪场、年出栏5000头以上规模养殖猪场以及生猪养殖龙头企业。引导生猪养殖户加强与生猪养殖、饲料生产龙头企业和农担公司开展“公司+农户”模式的产业链担保业务,引导生猪养殖散户与龙头企业合作,按照“以种定养、种养结合”的农牧循环机制,推广“企业+家庭农场”合同代养或放养模式,减少养殖户的反担保措施,提高担保贷款的可得性。各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在坚持市场化运营和做好风险管控的基础上,应尽量简化担保贷款程序,缩短办理时间,保证贷款尽快到位。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不得作强制命令,不得干涉农业信贷担保公司的正常业务调查评审等工作。
二、切实落实非洲猪瘟强制扑杀补助政策
因非洲猪瘟疫情强制扑杀生猪(含人工饲养野猪)的补助工作,继续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关于做好非洲猪瘟强制扑杀补助工作的通知》(桂财农〔2018〕128号)有关要求执行。同时,中央将进一步完善补助经费发放方式,由现行按年度结算调整为每半年结算发放一次,自治区下达补助资金后,市县要加快补助资金拨付进度,在三个月内将补助资金发放到位,切实减轻养殖场(户)垫资压力。
三、落实种猪场、规模猪场临时贷款贴息政策
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稳定生猪生产贷款财政贴息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农厅发〔2019〕198号)精神,对符合条件的种猪场及相关养殖企业给予短期贷款贴息支持。贴息所贷资金重点用于符合条件的企业购买饲料、母猪、仔猪等方面生流动资金,对符合规定的种猪场、规模猪场用于新建、改扩建猪场的建设资金也纳入支持范围,贴息期为2018年8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四、提高生猪保险保额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加强非洲猪瘟防控稳定生猪生产工作的纪要》(桂政阅〔2019〕71号)有关精神,稳定生猪市场供应,调动养殖场(户)生猪补栏积极性,增强养殖场(户)风险抵御能力,对我区能繁母猪和育肥猪的保险金额进行调整,能繁母猪保险金额从1200元/头上调至1500元/头,育肥猪保险金额从600元/头上调至1200元/头,能繁母猪和育肥猪的保险费率分别维持6%、5%水平不变,单位保费分别从72元/头、30元/头上调至90元/头、60元/头。实施期限暂定为截至2020年12月31日。
五、支持实施生猪良种补贴等政策2019年支持生猪调出大县,通过农业生产发展资金调结构以及自治区下达的恢复生猪生产专项补助资金对购买使用良种猪精液进行补贴,推广人工授精技术。补贴对象为使用良种猪精液开展人工授精的母猪养殖场(户),补贴标准每头能繁母猪不超过40元。同时,各地要立足现有资金渠道,支持畜牧大县生猪运输车辆洗消中心建设等。六、强化财政统筹力度各地财政要切实加大生猪稳产保供支持力度,
支持做好非洲猪瘟疫情防控、生猪生产、市场供应等相关工作。统筹用好自治区下达的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恢复生猪生产补助资金以及各地安排的相关补助资金等,确保中央及自治区扶持政策落地。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组织实施,切实将政策落到实处,促进资金规范、安全有效使用。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农资金扶持牛羊
和油茶产业发展金融支持政策
一、扶持资金来源
2017年6月起,市人民政府与人保财险公司开展农业扶贫产业项目合作,授信5亿元支农资金对我市肉牛肉羊和油茶产业项目给予贷款扶持,带动“十大百万”产业发展取得良好成效。为进一步加大我市利用人保财险公司支农资金扶持牛羊和油茶产业发展力度,经市人民政府与人保财险公司沟通协商,并于2020年1月21日重新签订合作协议,约定人保财险公司继续授信支农资金5亿元,由市、县两级财政贴息,以贷款形式扶持牛羊和油茶产业发展,以缓解项目资金压力,促进产业扩面提质增效,不断巩固脱贫攻坚成果,稳步提高脱贫质量,助推乡村振兴战略深入实施。
二、扶持范围及标准
(一)扶持能繁基础母牛养殖。养殖基础母牛50头以上的合作社(大户),或者养殖基础母牛2头以上的农户并通过联户申请规模达20头以上的,良种基础母牛按每头8000元标准给予贴息贷款,本地品种基础母牛按每头6000元标准给予贴息贷款。
(二)扶持种羊繁殖。建设存栏500只以上且带动贫困户30户养殖达300只以上的种羊良种繁育示范基地,每头给予贴息贷款1000元,一个贷款主体最高贴息贷款不超过3000万元。
(三)扶持牛羊屠宰冷链加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包括扩建新增的投资额)以上,年屠宰牛6万头、产牛肉2万吨或年屠宰羊30万只、产羊肉1万吨以上的新(扩)建冷链加工项目,按总投资额的30%给予贴息贷款扶持。
(四)扶持牛羊饲料加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包括扩建新增的投资额)以上且年产能达5万吨以上颗粒饲料的新(扩)建牛羊饲料加工项目,按总投资额的50%给予贴息贷款扶持。
(五)扶持油茶深加工项目。总投资5000万元(包括扩建新增的投资额)以上,年茶油加工产能达1000吨以上龙头企业,按总投资额30%给予贴息贷款扶持。
三、贷款利率
贷款年利率最低不低于5.5%,具体贷款利率以双方签订的合同为准。利息由市、县两级财政分别按50%承担。
四、审批期限贷款审批期限为2年,即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
五、审批程序贷款主体向所在县(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县(区)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等市直主管部门审核,属农产品深加工企业的需增加市国投公司审核→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审批。贷款投放手续由市国投公司商人保财险公司按规定程序办理。
六、还款时间
(一)续贷。2017—2018年已经获得贷款扶持的项目,按照合同规定,贷款到期后要按时归还本金。确因资金困难,可以申请续贷延期还款(需要在项目还款到期前3个月提出申请),经人保财险公司审核并同意的可以延期。其中,高产油茶种植示范项目可以申请延期2年,牛羊产业示范项目可以申请延期1—2年,最终延长期限以人保财险公司审核为准。
(二)新贷。2020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新贷款(原贷款到期后归还,按程序再贷算新贷),自贷款发放之日起3年内还款(具体以双方签订合同为准,可提前还款)。贷款主体在贷款期满前10个工作日,按程序将本金归还给本县(区)投放平台公司。
七、资金监管
(一)强化县(区)政府监管责任。在申请贷款时,要切实加强对申报项目审核把关,确保申报项目符合条件要求、申报材料齐全有效;资金投放后,要加强资金监管,县(区)资金承接平台不能以各种理由截留、挪用资金,确保资金合规使用,保证承贷主体按时还本付息;贷款到期前,要督促承贷主体提前10个工作日归集还款资金至指定备付账户。
(二)强化市直部门审核责任。市直各主管部门要认真负责、实事求是,加强对申报贷款项目的审核把关,对各自审核把关的结果负连带责任,造成贷款审批、投放不精准的,严格追究审核人责任。贷款办理机构和拨付平台要提高工作效率,项目通过审批后,立即办理相关手续,确保资金及时快速投放。
(三)强化贷款主体责任。贷款实行专款专用,对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的贷款主体,立即收回贷款资金,并依法追究贷款主体责任,同时从严追究责任单位及项目管理人责任。原出台涉及牛羊和油茶产业扶持政策与本通知不相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