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积极发挥政策调控的保障作用,巩固我市生猪产能恢复成果,稳固基础产能,防止生猪产能大幅波动,促进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自治区商务厅 广西银保监局关于印发广西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桂农厅发〔2021〕141号),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严格按照中央、自治区关于生猪产能调控的决策部署,以及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稳定生猪生产的工作要求,围绕“保重点、保优势产能、保种猪”目标,以能繁母猪存栏量变化率为核心调控指标,坚持预警为主、调控兜底、及时介入、精准施策的原则,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压实属地责任,细化抓养殖大县、抓项目建设、抓规模养殖场、保能繁母猪存栏量底线、保规模猪场数量底线的措施,构建生猪生产逆周期调控机制,实现全市能繁母猪保有量稳定在14.2万头的调控目标,促进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不断提升猪肉供应安全保障能力。
二、调控能繁母猪存栏量
(一)确定能繁母猪保有量
根据桂农厅发〔2021〕141号文件要求,我市能繁母猪正常保有量为14.2万头,最低保有量为12.7万头。
各县(区)以《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2020—2021年恢复生猪生产目标任务的通知》(河政办电〔2020〕28号)中2021年生猪存栏目标的10%为基础,结合我市生猪生产实际,确定各县(区)能繁母猪正常保有量和最低保有量指标(见附件1)。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以国家统计局河池调查队季度统计数据为基数,根据农业农村部门监测数据测算得出。
(二)保持能繁母猪合理存栏水平
按照生猪产能调控要求,将能繁母猪存栏量变动划分为绿色、黄色和红色3个区域,根据不同预警级别,由相关县(区)采取调控措施。
1.绿色区域:产能正常波动。全市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处于正常保有量的95%—105%区间(含95%和105%两个临界值)。以市场调节为主,不启动调控措施。保持监测预警工作常态化,定期发布监测动态信息。
2.黄色区域:产能大幅波动。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处于正常保有量的90%—95%和105%—110%区间(含90%和110%两个临界值)。启动相应调控措施,与市场调节共同作用,促使能繁母猪存栏量回归到正常区间。
情形一:能繁母猪存栏量大幅减少。全市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处于正常保有量的90%—95%区间(含90%的临界值)时:一是加强监测预警。强化能繁母猪存栏量监测调度,及时引导市场预期,增加能繁母猪饲养。二是启动增加产能调节机制。由县(区)人民政府引导和督促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减缓淘汰能繁母猪,增加补栏,稳定和增加产能。三是约谈产能降幅大的县(区)人民政府。市农业农村局视情况向能繁母猪存栏量降幅较大的县(区)人民政府发预警函,市人民政府视情况约谈能繁母猪低于最低保有量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同志,要求及时采取必要应对措施,使能繁母猪存栏量回归到合理区间。
情形二:能繁母猪存栏量大幅增加。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处于正常保有量的105%—110%区间(含110%的临界值)。一是加强监测预警。强化能繁母猪存栏量监测调度,及时发布监测动态信息,引导市场预期,适度减少能繁母猪饲养。二是启动减少产能调节机制。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引导和督促生猪产能调控基地采取延迟能繁母猪补栏、加快淘汰低产母猪等措施,压减生猪产能,使其下降至合理水平。
3.红色区域:产能过度波动。能繁母猪存栏量低于正常存栏量的90%或高于正常存栏量的110%。强化相关调控措施,促使能繁母猪存栏量回归到正常存栏水平。
情形一:能繁母猪存栏量过度减少。能繁母猪存栏量低于正常存栏量的90%(最低保有量)时:加强增加产能引导,进一步采取补贴、信贷、贴息、收储、临时救助等必要调控措施,遏制产能下滑势头,恢复和增加能繁母猪饲养。
情形二:能繁母猪存栏量过度增加。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高于正常保有量的110%。加强压减产能引导,采取能繁母猪淘汰补贴等政策措施,加快淘汰低产能繁母猪。
(三)其他异常情况调控
能繁母猪存栏量在合理区间波动,但种猪生产供应、新生仔猪数量或生猪存栏量出现异常减少等情况时,市、县(区)农业农村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启动必要调控措施,必要时可制定临时性政策措施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三、调控生猪规模养殖产能
(一)确定规模猪场(户)保有量
按照桂农厅发〔2021〕141号文件精神,我市规模猪场最低保有量为130家。根据农业农村部养殖场直联直报信息平台备案的全市规模猪场数量,结合生猪规模养殖发展趋势,确定各县(区)规模猪场保有量(详见附件1)。各县(区)要保持规模猪场数量总体稳定,不得违法拆除,确需拆除的,要安排养殖用地支持其异地重建,并给予合理经济补偿,实行“减一补一”政策。规模猪场退出养殖或因故拆除的,各县(区)要根据减少的能繁母猪产能情况,支持新建或改扩建相应产能的规模猪场,确保生猪产能总体稳定。根据实际需要,市农业农村局可适时调整各县(区)规模猪场最低保有量。
(二)建立产能调控基地
各县(区)要对规模猪场(户)数量进行动态监测,重点监测其生产经营变化情况,防止异常退出。按照猪场自愿加入、配合开展产能调控的原则,建立国家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设计年出栏1万头以上的规模猪场),由各县(区)农业农村部门于2022年2月底前组织完成挂牌工作,此后每年2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新增基地挂牌(标牌式样详见附件2)。产能调控基地依法优先享受相关生猪生产支持政策。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监测预警。市农业农村局将加强监测数据采集分析、形势会商和信息发布,及时向各县(区)反馈能繁母猪存栏量和规模猪场保有量等月度数据变化情况,各县(区)要及时开展生产监测并向辖区内各乡(镇)反馈相关数据,并视情况启动相应政策措施。同时,针对行业热点和突发性事件,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并加强宣传报道,合理引导市场预期。各县(区)要在人员、经费和平台等方面,支持完善生猪生产和市场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强化监测数据采集,及时、准确掌握生产和供应情况。
(二)强化部门会商。农业农村、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商务、银保监等部门要加强会商,会商事项主要包括:分析生猪生产和猪肉市场价格形势,确定预警发布相关事宜,研究特殊情况下的稳产稳供稳价措施等。要做好机制执行情况的跟踪评估,根据市场形势变化,及时提出修改完善的意见建议。
(三)强化产业基础。加强生猪外来品种本地化选育和地方品种配套系培育,加快育繁推一体化,完善养殖体系。按标准化、生态化、规模化、循环化、数字化、基地化要求提升养殖水平,着力推进生猪全产业链建设,持续防控非洲猪瘟等重大疫病,形成一批出栏万头以上规模优势产能和保供主力。
(四)强化督导考核。各县(区)要结合实际制定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并将能繁母猪存栏量和规模猪场(户)保有量等指标任务分解落实。各县(区)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须经县(区)人民政府审定后,于2022年3月底前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市农业农村局将定期组织考核各县(区)生猪产能调控政策落实情况(考核实施细则详见附件3)。
(五)加大政策支持。因市场波动、自然灾害或突发疫病等因素导致能繁母猪存栏量大幅减少时,按规定统筹相关资金对规模猪场(户)给予一次性临时救助补贴。同时,协调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扩大和增加对符合条件的生猪养殖场(户)信贷投放,统筹相关资金予以贴息补助。要统筹协调解决养殖用地,督促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推动金融机构按规定稳定贷款额度、期限、利率等,优化生猪养殖保险。各县(区)人民政府可结合实际出台其他调控产能的政策措施。
附件:1.各县(区)能繁母猪和规模猪场(户)保有量
2.国家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标牌式样
3.生猪产能调控政策落实情况考核实施细则
附件1
各县(区)能繁母猪和规模猪场(户)保有量
单位:万头
市名称 | 能繁母猪 正常保有量 | 能繁母猪 最低保有量 | 规模猪场(户)保有量 |
金城江区 | 0.65 | 0.58 | 17 |
宜州区 | 1.50 | 1.34 | 10 |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 | 1.50 | 1.34 | 10 |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 | 0.92 | 0.82 | 9 |
南丹县 | 0.45 | 0.40 | 8 |
天峨县 | 0.60 | 0.54 | 4 |
东兰县 | 1.52 | 1.36 | 9 |
巴马瑶族自治县 | 1.68 | 1.50 | 15 |
凤山县 | 0.73 | 0.65 | 8 |
都安瑶族自治县 | 2.30 | 2.06 | 25 |
大化瑶族自治县 | 2.35 | 2.10 | 15 |
全市合计 | 14.20 | 12.70 | 130 |
附件2
国家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标牌式样
材质:铜质
规格:50×70厘米平面焊边
工艺:外抛光内拉丝
厚度:1毫米
文字:1.国家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长7.2×宽4.5厘米,字体及颜色:华文楷体,红色;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长2.2×宽2.1厘米,字体及颜色:方正黑体,黑色;3.二〇二二年二月(注:从2023年起每年2月增补一次):长2.2×宽2.1厘米,字体及颜色:方正黑体,黑色。
授牌条件:猪场自愿加入,每月能够及时准确报送存栏、出栏等生猪生产信息,并按照要求配合开展产能调控工作。
附件3
生猪产能调控政策落实情况考核实施细则
第一条 考核依据。依据《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自治区商务厅 广西银保监局关于印发广西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桂农厅发〔2021〕141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考核实施范围。全市11个县(区)。
第三条 考核指标确定。各县(区)能繁母猪正常保有量、最低保有量和规模猪场(户)保有量。
第四条 考核期划定。以日历年度为考核期,考核得分根据当年各项指标数据计算,每年2—3月份对上一年度开展考核。考核从2022年度开始。
第五条 考核等次划分。考核采取“基础分+附加分”的方式,基础分为100分,附加分最高加10分。结果分为4个等级,90分以上为优秀,75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75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六条 保能繁母猪存栏量底线(60分)。确保能繁母猪存栏量相对稳定,以季(月)度存栏量不低于正常保有量的95%,特别是不低于最低保有量为工作目标。四个季度中,能繁母猪季度末存栏量不低于正常保有量的95%,当季得8分;低于正常保有量的95%,但不低于最低保有量的,得5分;低于最低保有量的,不得分。8个非季末月份中,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不低于正常保有量的95%,当月得3.5分;低于正常保有量的95%,但不低于最低保有量的,得2分;低于最低保有量的,不得分。
第七条 稳定规模猪场(户)数量(26分)。确保规模猪场数量总体稳定,不违法拆除规模猪场(户)。规模猪场月度备案数不低于保有量95%的,当月得2分;低于保有量95%的,当月不得分。建立国家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并挂牌的(首次挂牌在2022年2月底之前完成,此后每年2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新增基地挂牌和退出基地摘牌),得2分。
第八条 生猪产能分级调控机制(14分)。制定本县(区)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的,得3分。将能繁母猪存栏量和规模猪场保有量等指标任务下达到乡(镇)的,得3分。重视生猪生产监测工作,加强经费保障的,得2分。全年未出现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低于正常保有量95%情形的,得6分。
第九条 生猪产能调控政策(加10分)。当本县(区)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大幅减少时,按规定统筹相关资金对规模猪场(户)和种猪场(含地方保种场)给予一次性临时救助补贴的,加3分;协调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扩大和增加对符合条件的生猪养殖场(户)信贷投放的,加2分;按规定统筹资金给予贷款贴息补助的,加2分;结合实际出台其他政策措施调控产能的,加3分。
第十条 考核形式。各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对本辖区生猪产能调控政策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按要求形成自查报告并附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文件等相关证明材料,于每个考核期次年2月底前,经本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审核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年度考核,并视工作需要开展现场核查。如发现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该考核期一律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市农业农村局以适当形式通报考核结果,并约谈生猪产能调控不力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同志。
第十一条 考核报批。根据有关规定,对县(区)农业农村部门的考核工作由市农业农村局每年报批后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考核结果运用。根据每年市级考核结果等级划分 情况,在次年中央生猪生产相关的转移支付资金项目及自治区补助市县生猪生产资金项目等的安排中实行差异化管理。考核为优秀的,予以优先支持;考核为良好的,予以倾斜支持;考核为合格的,按正常支持;考核为不合格的,减少支持甚至不予支持。
第十三条 附则。本实施细则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